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内容摘要:

法院强制执行偿还本行债务的 ; (六) 逃废本行债务的; (七) 涉嫌犯罪或因犯罪受到法律处罚的; 第三章 评级资料 第九条 评级对象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 (一) 身份证、户口簿 、 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二) 个人信用报告; (三) 收入证明,如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账户银行流水单、纳税凭证、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四) 财产证明,如不动产产权证书、动产权属证明、有价单证等 ; (五) 已婚评级对象需提 供配偶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六) 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评级指标设置及等级划分 第十条 评级指标。 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分别由总行统一设置评级指标体系、指标权重。 第十一条 评级基本要素包括客户身份、能力、收入、信用、与银行关系等。 (一) 客户身份。 主要包括: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以及婚姻、身体、学历状况、个人品质等。 (二) 能力。 主要包括: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职务或职称、工作性质等。 (三) 收入。 主要包括:本人及家庭收入水平、本人月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等。 (四) 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贷 款情况、履约记录。 (五) 与银行关系。 主要包括:是否为本行客户,与银行存款和业务往来情况等。 第十二条 等级划分。 测评实行百分制,并根据综合得分将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级次。 (一) 一级:综合得分≥ 90 分,表明资信状况“好”,属“重点支持”对象 ; (二) 二级: 80 分≤综合得分< 90 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好”,属“积极支持”对象 ; (三) 70 分≤综合得分< 80 分,表明资信状况“一般”,属“谨慎支持”的对象 ; (四) 四级: 60 分≤综合得分< 70 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差”,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 (五) 综合得分 60 分以下的,表明资信状况“差”,不予定级。 第五章 评级组织及权限 第十三条 支行 (含总行营业部 、电子银行部 ,下同) 应组建 各级 评级组织,分别履行评级工作职责。 (一) 贷款 经办 行负责各类个人客户评级信息资料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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