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天宁拆迁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上岗证及评标打分过程中所需提供核实各项原件(供核对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各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 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各项取费报价等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招标人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 在开标后,招标人必须先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各投标人签证认可。 检查时投标文件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以上投标文件,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报价范围的。 五、评 标 (十六)评标 评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评标、决标工作由 5 人组成的评标专家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 标专家组成员全部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工作由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并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现场监督下进行,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按得分高到低推荐 3 名并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十七)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为止,凡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应保密。 (十八)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 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原则: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十九)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 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不正当行为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和不诚实等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二十一)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二)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 标处理: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明显不符合服务规格、服务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 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的; 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复印件或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十三)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日历天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日历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合理的补偿,但因不可抗力 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对预中标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保留有对该资料的复核权,如果发现资料不真实,招标人有权取消该单位的预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授予合同 (二十四)中标 招标人按本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相关细则和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天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书面报告备案。 通过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 组成部分。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合同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采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浙江省推荐文本。 七、其他事项 (二十六)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不得 互相打听,互相串通,互相勾结,干扰招投标正常秩序,否则视为投标违纪行为。 (二十七)各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时,要认真理解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各种需要了解的情况。 凡在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由此而导致不中标或在中标后产生不利因素,其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二十八)中标人中标后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必须跟投标文件中的一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如确需更换则应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万元,更换后的负责人的能力及业绩等不得低于原负责人。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 细见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车辆停放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 /月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 /月 .平方米; 别墅: 元 /月 .平方米; 办公楼: 元 /月 .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 /月 .平方米; 物业: 元 /月 .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6)办公费用; (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9)法定税费; (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 /月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 /月 .平方米; 别墅: 元 /月 .平方米; 办公楼: 元 /月 .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 /月 .平方米; 物业: 元 /月 .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6)办公费用; (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9)。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 1)乙方按 (每月 /每季 /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 2)乙方 (每月 /每季 /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 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丽水市天宁拆迁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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