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信托和合瑞盈财智1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次级受益人版内容摘要:

的下一交易日( T+1 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次级受益人向本信 12 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以下简称 “增强信托资金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后应使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 值达到或超过 元。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不晚于 T+2日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 ≥T 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 ( 元- T 日信托单位净值) ( 4)如次级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 T+2 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 元(含)以上,次级受益人在 T+2 日后的某一日(如 M 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无论 M 日前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回到预警线之上,增强信托资金应按以下公式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 额 ≥M2 日的存续信托单位份数 [ 元- (M2 日 )信托单位净值 ] 注: (M2 日 )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 5)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T+1 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当次级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或次级受益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但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 元(含)以上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恢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 6)如 次级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 T+2 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 元(含)以上,则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T+3 日)起,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在 3 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以成本价计算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 30%(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 同时, 受托人有权自 T+3 日起通知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须在 T+4 日下午 5 点前完成。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信托单位净值在 元(含)之上或降低仓位使得信托单位净值在 元(含)之上完成后,或投资顾问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但信托单位净值自行恢复到 元(含)以上,受托人恢复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 7)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后,次级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次级受益人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财产。 13 ( 8)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 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 9)在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扣除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累计交付但未返还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元时,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称 “返还申请日 ”),该申请需由全体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发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 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后,返还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 元。 受托人在收到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出具的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预留银行账户内。 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受托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平 仓线及平仓 (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 2)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次级受益人是否追加了增强信托资金且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投资顾问不得 主动 下达任何投资建议。 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 或要求投资顾问协助受托人对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 ,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 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 3)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分配及终止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则按本合同的规定随信托收益及财产的分配一并返还。 九、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保管信托 计划项下的 14 货币资金。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 信托专用债券账户 (乙类账户)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投资操作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股东账户进行 “交易所流通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投资。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 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受托人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 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同意受托人以在网站公布的形式向委托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 与估值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中国银行 北京市分行 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合同》,办理《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 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 )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 1)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关于信托财产估值的相关约定以受托人与保管人所签订的《保管合同》为准。 15 ( 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 3)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及其他资产。 ( 4)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 保管人与受托人根据《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 5)估值方法 现金类资产: 现金资产以 T 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估值结果估值,该日未公布估值结果的,以此前最近一日的估值结果估值。 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 算,上市交易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净价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以及未尽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银行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信托财产的估值方法以受托人与保管银行最终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 十 一 、委托人的权利 与 义务 (一)权利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 要求撤销该处分行为或 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 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经与优先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 受托人可以解除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必 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 十 三 、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受益人有权了解 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变更预留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优先级受益人的特别权利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外,优先级受益人享 有以下权利: 在信托终止时享有优先于次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除上述受益人义务外,次级受益人应尽以下义务: 不得为他人代持信托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 ;信托风险或者收益确定后不得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十四、 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 ( 3)更 换受托人 或 投资顾问 ; (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 5) 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 6)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 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 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 受 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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