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司承担 40%。 ( 2)所在单位不属 生产单位 的,由公司承担。 5. 2020年 1月 1日之前,经 市 社保机构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在本市医院治疗工伤的,不享受伙食补贴及车费报销;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食宿费、交通费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报销。 6. 2020年 1月 1日起,经 市 社保机构认定工伤的,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 市 规定的具体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伤复发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治疗的,或因工伤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医院诊断材料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 综合业务处 办理申报,并经 市 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就诊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等自理。 8.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在非抢救需要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使用超出工伤医疗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以及提高住院标准的,其发生或超出的费用自理。 10.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扣除本条 9 款项规定的费用之外,符合工伤医疗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给予报销。 11.工伤医疗费用经 市 工伤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后,未报销部分扣除本条 9 款项规定的费用后,由公司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费补助: ( 1)属 生产单位 的,单位补助 40%,公司补助 40%,个人承担 20%。 ( 2)非 生产单位 的,由公司补助 80%,个人承担 20%。 12.工伤职工医疗结束后,应向 综合业务处 提交发票及费用清单(医保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病案首面、出院小结(未住院的,提交病历每次诊查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其它检查材料,以便办理报销。 13.需办理伤残鉴定的,应提供疾病证明书、病案首页(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职工病伤致残鉴定表》,由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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