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 47 条 工资表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资分配方案、当月任务完成情况、考勤表、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 48 条 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工伤工资 (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 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人力科统一做资。 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 21天。 第 49 条 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 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 职工平均数的 160%,各公司经理效益工资按所辖各队行政队长的平均数计发,三大公司的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 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各公司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生产部室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 钳工 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 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 (队干绩效工资= )。 第 50 条 单项 工程 承包工资分配办法。 今后凡属矿上承包给各单位的单项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工资部分,必须由矿劳资审定后予以执行。 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后,将参加该工程人员名单送交人力科,这部分人员不在享受正常工资和效益工资。 如工程本月完不成,按工程进度可予结当月安装人员的工资。 待工程完成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主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一次性结清承包费用。 工程工资分配方案,必须严格按照矿上制订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第 56 条规 定执行。 分配表做好后,人力科审核签字并加盖 “XX 煤电股份公司 XX 煤矿劳动工资专用章 ” 后,财务科门方可支付工资。 单项工程工资财务科门不得以现金支付到承包单位,必须交由银行以工资形式代发。 第七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 51 条 人力科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 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 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第 52 条 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 53 条 劳保用品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产品。 第 54 条 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 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 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 55 条 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人力科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 56 条 劳保用品领用 (发放 )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 (发放 )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 (发放 )时间。 第 57 条 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 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人力科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 58 条 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 59 条 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 60 条 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八节 职称管理制度 第 61 条 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第九节 职工病伤残亡管理制度 第 62 条 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 接旷工论处。 第 63 条 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人力科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 (一式四份 ),填写后送安监科、同时安监科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股份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 64 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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