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部分内容摘要:
系统应在 调度所和各 车 站设置录音设备,记录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通话内容。 第 86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 根据需要, 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 在以上节点应能够与旅客服务信息系统互联,实现客服系统对视频图像的 实时 调用。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设置在通信、信号机房内,牵引供电、电力机房 内 外,车站咽喉区,公跨铁地点和隧道洞口及其 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区域。 普通图 像存储不 少于 3 天,重点治安防范区域图像存储不 少于 15 天,告警图像存储不 少于 30 天。 第 87条 进入客运专线的动车组、机车及自轮运转 特种设备 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CIR),实现列车调度通信、调度命令信息 (包括调度命令、行车凭证、接车进路预告、调车作业通知单等 )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数据无线传送等功能,并对各类通信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应能自动兼容 GSMR 线路和 450MHz 无线列调线路。 第 88条 进入客运专线的列车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 GSMR 手持终端和 450MHz 手持终端。 办理客运业务 的集控站,车站客运作业人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 450MHz 手持终端。 第 89条 应配备应急通信 的 中心接入设备、现场设备 ,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为应急现场与应急通信中心及应急现场内部提供语音、数据等信息传输。 18 第 90条 设置通信电源 及环境监控系统 对客运专线 通信、信号 、信息 机房的温度、湿度、门禁、火灾报警和通信电源系统状况 进行统一监控 ,并实现与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第 91条 在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信息系统地面电子设备提供基准时钟、时间源。 时间同步网按三级结构设置,一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道部调度中心 ,二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或客运专线调度所,三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车站 (段、所 )。 第 92条 干线通信光缆 应 敷设在客运专线铁路两侧的预制电缆槽内,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宜敷设在预制电缆槽内。 车站、 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光缆引入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 93条 通信站、通信机械室、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 设施 均应设置地线,距离综合地线 20m 之内的应就近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防雷系统应与建筑物防雷和设备接地系统相配合,并采用多级防护。 第 94条 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 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 ,标志牌顶边距轨面,标志样式应符合铁路信号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 四 节 站场设备 第 95条 车站站内不得设置平 过道。 站台两端应设防护设施。 第 96条 旅客站台高度为 1250mm, 位于到发线一侧 ,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距离为 1750mm,站台 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 距离 为 1000mm。 第 97条 严格控制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 邻靠站台的侧线线路,与站台限界有关的线路几何尺寸偏差管理值应按正线管理。 第 98条 有客运作业的车站,应设置 动车组列车停车位置标,设置 19 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该标志为表面采用 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 8 辆编组写有“ 8 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16 辆编组写有“ 16 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第 五 节 动车组 基本要求 第 99条 200km/h 速度等级的旅客列车采用交流传动、动力分散式,最大轴重不大于 17t 的动车组。 第 100条 动车组牵引系统应具备功率冗余。 当一个牵引单元故障而丧失牵引力时,应能在 20‰坡道上起动。 第 101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 等 标识。 第 102条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 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 103条 动车组 须 装备 CTCS2 级列控车载设备 , 根据需要加装LKJ。 第 104条 制动初速度为 200km/h 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2020m; 制动初速度为 250km/h 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 3200m。 第 105条 动车组制动机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第 106条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 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 107条 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第 108条 动车组须随车 配备行车备品和过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20 第 109条 动车组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动车组应设集便装置和废水箱,污物 、 废水应定点集中处理。 第 110条 动车组应设火警分级报警系统并有相应的火灾应急对策。 第 111条 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上线运营前 应按规定进行 试运行。 第 112条 动车组不得通过半径小于 180m 的曲线 , 不得侧向通过小于 9 号的单开道岔和小于 6 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检修、整备 第 113条 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运用检修 和 定期检修。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 114条 动车组的检修 分别 在动 车 段 和 动车 运用所中进行。 动车段(所 )应设库线供动车组检修,并应配备地面电源及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 115条 动车段 (所 )应具备各型动车组 运用检修 ,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动车 段 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 定期检修 能力。 第 116条 动车段 (所 )设动车组司机派班室、候班室;配备列控车载设备、 LKJ、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检修、检测设备和数据转储、分析设备,并设相应检修处所。 第 117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排污等作业原则上 应在 动车 段 (所 )完成。 不在 动车段 (所 )停留的动车组, 需进行整备、保洁、 上水、 排污等作业时, 其停留地点 根据需要 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根据需要, 应 在车站设置吸污设备。 第 118条 动车段 (所 )应设有 管理 信息系统。 21 第 六 节 牵引供电系统 第 119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保证独立性和完整性;在确保高速铁路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对相邻线和枢纽供电及电力供电。 牵引变电所进线电源宜优先采用 220kV。 应采用两回独立进线,互为热备用。 第 120条 接触网的 额定 电压为 25kV,最高电压为 29kV,最低电压为 20kV。 第 121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客运专线最高 运行 速度及最小追踪间隔时间要求。 具有越区供电能 力。 第 122条 主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 正常时一台运行,另一台备用。 牵引变压器结线型式优先采用单相结线,困难时可采用其他结线型式。 第 123条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运营调度系统 ,实现远程监控。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安全监视系统,纳入本线综合视频监控系统。 第 124条 雷害特别严重地区,可以考虑增设架空避雷线;对柱上设备可增设避雷针或氧化锌避雷器。 接触网用绝缘子的漏泄距离应不小于1400mm。 第 125条 用地困难或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 牵引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可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 第 126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第 127条 牵引网应采用同 相单边供电,自耦变压器 (AT)所、分区所处应具备上、下行并联供电条件。 分区所接线应满足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越区供电。 第 128条 正线牵引网供电方式一般应采用 225kV 供电方式;枢纽地区跨线列车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和动车段 (所,场 )等可采用 125kV 22 供电方式。 动车段 (所 )应采用两回电源供电,其中至少应有一回为独立电源。 第 129条 接触网悬挂类型采用全补偿简单链形悬挂或全补偿弹性链形悬挂。 第 130条 正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不宜大于 2700m。 第 131条 站场和区间接触线的高度应一致。 接触线最低的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 5300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 于 5150mm。 对于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 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 6450mm, 最低高度不小于 6330mm。 第 132条 正线接触网 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线距离 不小于 (无砟轨道 )或 (有砟轨道 )。 第 133条 接触网分相装置应采用带中性段的空气间隙的锚段关节形式。 中性段长度应小于 200m 或 无电区长度大于 220m。 第 134条 电力 变 、 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采用具有远动终端功能的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远动 系统 调度 管理。 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第 135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和 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电源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处。 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 七 节 养护维修 第 136条 客运专线固定设备的 上 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天窗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无缝线路允许作业轨温范围内。 第 137条 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对 固定 设备进行 定期 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轨道几何状态和接触网、信号、通信设备状态。 第 138条 线桥设备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检重于修”的原则,按周期对线桥设备进行检查,并实行设备等级修和专业修。 23 第 139条 列控车载设备应按 照出入库或段检测、月度检修和年度检修等内容和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列控车载设备实行故障修,对故障器材更换相应的板件或模块。 第 140条 列控车载设备和相关地面设备运用状态纳入动态检测系统。 车站 CTC/TDCS 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 (除无源应答器外 )均应纳入信号 集中 监测系统,集中监测车站 CTC/TDCS 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的工作状态 (含有源应答器的检测 )。 第 141条 列控中心 、 临时限速服务器、地面电子单元 、应答器实行设备状态修和故障 返厂 修。 第 142条 综合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查贯通地线、等电位连接线和接点的连 接状态,测试接地电阻和钢轨电位。 第 143条 通信系统的维修、检修实行计划预防修和状态修。 第 144条 接触网动态检测应实行等速检查。 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载式接触网动态检测装置,每日对接触网实施动态检测。 第 八 节 灾害监测与 安全防护 第 145条 应根据沿线的风速、 降雨量、降雪量 、地震烈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轨温 (预留 )等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制列车停车。 第 146条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与 CTC、运营调度 、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SCADA)等系统接口,传送相关信息。 第 147条 基 站、中继站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 设置 防护设施。 第 九 节 其他 第 148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高度的声屏障。 声屏障的高度不宜超过轨面以上 2050mm,特殊地段声屏障高度超过轨面以上 2050mm 部分宜采用透明材料。 24 第 149条 声屏障应设置伸缩缝,接头处应采用柔性联接,并必须做密封处理。 设置声屏障的桥梁,其桥面应予密封。 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 500m 时,宜设置安全门,路基边坡应有安全通行条件。 第 150条 根据检修的作业要求,声屏障应设置抢修通道 (门 )。 第 151条 应采用 综合接地系统。 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Ω。 第三章 行 车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 152条 客运专线调度集中区段,行车工作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客运专线调度台设列车调度员、助理调度员和综合维修调度员。 根据列车密度和管辖区段长度,助理调度员和综合维修调度员可合并设置为助理调度员。 第 153条 调度集中控制车站 (以下简称“集控站” )设应急值守人员,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员职名的人员和电务信号人员担任。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监控室 (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 )值守。 电务应急值守人员除完成规定的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以外,还应在集控站行车监控室参与值守工作。 具体值守工 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 154条 集控站的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司机等相关人员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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