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 、 体检结束 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九 、对各生产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 两 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十一、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业。 十二、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危害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 矿支付。 十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危害标准和 矿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3 十 二 、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 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为保障 本矿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资金来源及 使用 范围 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使用范围: ( 1)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 2)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 3)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 4)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 5)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 6) 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 7)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职业危害 防治 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 管理办法 相关 管理部 门 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 职业危害防治 资金 投入计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4 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切实需要 , 确保重点工程 、 一般 兼顾 的原则。 (三) 有关要求 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 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 ,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危害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培训等费用。 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为了保障职业病 病 人的权益 , 《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 , 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 病 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 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 每年对职业病 病 人进行一次复查 , 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 病 人的工资、 护理费 及 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5 十 三 、 职业 卫生与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 范我公司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职工人数; (二)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 管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 (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九)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向上级职防所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6 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危害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单位的起始时间,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种,接触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 既往史; 现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按照要求填写档案有关内容,保证档案的准确性; 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 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四 、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六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 职防部门。 七 、 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7 送档案。 八 、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九 、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 十、 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如有要求,应如实、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8 十 四 、 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 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 本矿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形式 由职业 危害防治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副组长及成员参加,对全矿职业 危害 防治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 由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全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月检查一次。 各区队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各职能部门、区队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生产区队现场 检查:区队的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对照标准,对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下达书面整改单,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考核措施 为加大职业 危害 监督检查力度,将职业 危害防治 纳入先进单位的评选考核范 畴,职业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9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凡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的,一次处罚 100元,对查出的问题被检查单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罚单位负责人 500元。 对接触粉尘和噪声的职工,矿配备防尘口罩和防噪声耳塞,检查发现不佩戴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 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处罚 1000~ 3000元。 造成职工患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的,对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30 十 五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我矿职工的身体健康,有效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矿井下和地面部门岗位在生产中存在煤尘、噪声等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一、井下所有场所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定为每班八小时 ( 详见附表 ) ,三班生产,轮流作业。 二、每月根据实际情况,科、队内部实行轮休制,保证职工每月的休息日,达到八天。 三、春节、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由矿统一规定放假时间。 四、必须按照规定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班时间不能超过 1 小时。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存在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超时作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31 十 六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职业危害工作,有效的防治可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实行半年和年报制。 二、人力资源科负责收集相关的数据按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三、上报内容要求准确,及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谎报。 四、上报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32 十 七 、职 业危害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职业危害防治专项 基金 管理,保障 基金 安全、高效运行,发挥 基金 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 基金 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 基金 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 基金 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基金 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 基金 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 基金 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 基金 审批程序,以该专项 基金 审批表所列内容 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 基金 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 基金 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 基金 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 基金 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33 十 八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 设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 操。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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