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车籍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机构 应当使用符合国 11 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 综合 技术 性能 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 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 设区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旅游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的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出车例检合格单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年终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车辆投放审批手续、 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 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投放手续和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GPS 情况; 12 (五)旅游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道路 旅游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 和车辆等级评定程序规定 实施 ,并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 旅游客运车辆 新增 、 更新 手续要 填报《 江西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 新增(更新)申请表》(见附件 2),报 相应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方可办理。 申请或从事省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客车新增或更新,由车籍所在 地县、 设区市 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审查,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审定。 申请或从事 市内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范围 的客车新增或更新,由车籍所在地 县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审查, 设区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审定。 第四章 客运线路标志牌管理 13 第三十条 道路旅游 客运线路标志牌分为 道路 旅游班车客运标志 牌 (铁牌) 和 道路 旅游省际包车 客运标志 牌 (纸牌) 、省内 旅游 包车 客运 标志 牌 (铁牌)。 道路旅游班车客运标志牌 (铁牌) 、道路旅游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纸牌) 由省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 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 省内 旅游 包车客运标志牌 (铁牌) 样式 (见附件 3) 及其附卡 (见附件 4) 由省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 制定和 印 制。 第三十一条 省际、市际旅游客运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 (铁牌) 由省道路 运输管理 机构 核准, 向 道路 旅游 客运经营者 核发。 市内旅游客运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 牌 (铁牌) 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向道路旅游 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纸牌) 由 县级 或 设区市 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 核准 , 向具备省际旅游包车客运 资质 的经营者 核发。 省内 (市际) 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铁牌) 及 其附卡 由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核准 , 向 具备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经营者核发。 省内 (市内) 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铁牌) 及 其附卡 由车籍所在地 设区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核准 , 向 具备市内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 经营者核发。 14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在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时,要审查申请者提供的旅游合同(旅游客票)或包车合同、车辆例检证明(车辆例检工作由企业负责,也可委托维修企业或车站进行)资料,查实其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的有效情况,审查合格后 , 按照“ 一车一牌 ”的原则 发给包车牌,并要做好发放的登记、牌证的填写工作。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 (铁牌) 及其附卡实行 “ 一车一牌 一卡” , 其 附卡 的 有效期为一年,结合 车辆年审和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年度审核换发。 第五章 旅游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 的经营管理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运输 部“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 旅游包车客运 经营者 在承接旅游客运业务时, 必须是客源 的起点或终点一端在车籍所在地,并要签订旅游包车客运协议书或包车客运合同。 严禁异地从事旅游客运包车经营。 第三十六条 道路 旅游客运经营者 必须实行公司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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