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网考小抄内容摘要:
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 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 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 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21. 2020年 3月 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 2020年 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 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 8万元,并于 5月 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20年4月 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20年 4月 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 5月 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20年 5月 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 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 1000米,总价款 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 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 1万元价款。 2020年 8月 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 答:(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 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 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 3)服装厂可以要 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甲商场 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 50台 ,每台 2800元 ,共计 14万元 .双方约定 4月份货到后先付 4万元 ,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 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 ,约定租赁期为 1年 ,自同年 4月起至次年 4月止 ,月租金 2万元 ,共计 24万元 .由乙冰箱厂 3个月付 1次 ,分 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 ,称用应收甲商场的 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 6万元抵销其 4月至 7月的租金。 (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 2)为什么。 答:(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 ,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 ,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 ,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 2)我国《合同法》第 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应当通 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 ,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 ,互享债权 ,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 ,也到了履行期 ,因此 ,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 ,通知甲商场对 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 ,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 30吨 ,每吨单价 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 ,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元的单价购买 20吨黄豆 ,供销社见其出价高 ,就将 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 ,致使只能供应 10吨 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吨黄豆 ,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 ,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 ,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 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 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 2)若合同没有明 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 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 2020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 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 ,造成损失约 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 ,要求其保证供气 ,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赔偿其他损失 .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 答: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是有效合同 .(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 效成立的前提下 ,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 ,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万元 . 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 202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 1千元, 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 1千元 ,但村委会只提供了 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 2千元。 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 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此案应如何处理 ? 答 (1)《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 ,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村 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 202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 ,未提供即属违约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 2千元 ,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 26. 1999年 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 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 自 1999年 12月至 2020年 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 200吨,总价款 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 500万元,尚欠货款 500万元。 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 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 2020年 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 答:(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 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 2020年 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钢材厂是 2020年 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 ,以前未曾提出过 ,所以 ,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 ,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 .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 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 27.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 ?为什么 ? 答:( 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 合同。 (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 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 .其次 ,尽管《合同法》第 186条第 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本案中 ,直至曹某起诉 ,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 .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 28.钱某在外地工作 ,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 ,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 ,孙某非常尽心 ,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 ,钱某在感动之余 ,就决定将 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 ,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 ,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 ,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 ,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 答:( 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2)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 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 ,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 .搬家时 ,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 ,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 ,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 ,并对郑某说 ,这台冰箱用了 12年了 ,但一直都很好用 ,没出过毛病 ,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 .郑某 说 ,旧的总比没有用强 ,于是留下冰箱 .半年后 ,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 ,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 .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可能会引起火灾 ,导致他接受了冰箱 ,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 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电大合同法网考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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