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13)-家购商品代销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商誉损失)。 第六 条 商品的包装 1. 商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以确保商品安全 完整的 交 付 甲方 顾客 使用,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提供的商品包装、造型、装饰及外观上的文字及图案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的商品要在包装完整 ( 可立即配送 ) 的 情 况下才可入库。 甲方认为入库商品在配送过程中有破损或损坏的可能性时,可拒绝入库或提出重新包装。 但是因配送日期紧迫,由 甲方来重新包装时,甲方先垫付包装费用,其包装费用甲方可另行通知乙 方支付或可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在甲方正常 的配送,并无甲方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出现商品的破损情况 时,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除应按照前款 规定保证商品原有包装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外,还应在商品原有包装外追加甲方之包装箱,包装箱费用由乙方承担。 追加用包装箱由双 方根据商品的实际大小,从甲方现有包装箱中选择最合适的尺寸,并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进行追加包装。 商品追加包装完成后,方可办理交货入库手续,但双方协商无需追加包装的除外。 第七 条 商品的知识产权 1. 乙方向甲方或甲方 顾客提供的商品涉及任何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 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能够有效证明乙方合法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 无以上的证明资料或经甲方知会补充而未 能及时提供,而使甲方受到责任追究或遭受损失,包括有其可能性发生的 ,所有相关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关于上述内容甲方可向乙方要求出具有效 担保,乙方应予及时提供。 2. 甲方因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而受到第三方关于损失赔偿的索赔、投诉、控告、起诉、保全、执行和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及承担其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或甲方判断为有其可能性时,乙方应积极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协助工作,而不论纠纷是否由知识产权问题引起。 3. 甲方对商品的影音设计、制作、播放载体等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邻接权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甲方任一 制作物用于任何用途 , 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包括成本和合理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 第八 条 商品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提供 1. 乙 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在 电视、 设计及制作、产品目录制作、品质管理、网上购物等工作中所需的资 料以及与商品相关的一切信息。 若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复印 件的,应当加盖乙方公章。 2.乙 方保证 : 其所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可靠的, 且与其提供的商品是相符的。 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 /或信息存在虚假或与实际商品不符,而导致 顾客 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对 顾客 承 担相应责任,并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若因其提供的资料 或信息存在虚假或与实际商品不符,而导 致有关行政机关要求甲方承担行政责任的,乙方也应当负责向行政机关做 出合理解释,并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 ( 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商誉损失 )。 3. 乙方保证 : 其实际向 顾客 提供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品质不低于通过主持人或企业代表 ( 以嘉宾或其他身份出现 )在节目中所作的承诺。 乙方应遵守《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向 顾客 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本企业在节目中所作承诺 ( 以高者为准 ) 的商品。 4.若乙方违反本条 3款的约定的保证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六 条第 3款 a) 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当乙方 4 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公众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造成 损害时,甲方还有权 根据 本合同第十五 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 关于进口产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进口许可证等进口相关凭据。 关于凭许可证经营的商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 许可证或准许经营的证明文件。 第九 条 相关法规的遵 守 乙 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供应商品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与所供商品的制造、 销售相关的所有法 律法规事项。 因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发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电视 编排和拍摄 1.为销售乙 方供应的商品而制定的 电视 等 播放日程、播映时间、次数及确定主持人等由甲方鉴于 电视等 及商品流通环境而定,其情况会根据 内外部因素的环境变化而调整。 2. 商品推广(含 电视、 平面媒体 等 拍摄 ) 开始前,双方应共同选定日期召开 制播 会议,双方均应准时出席。 若任何一方连续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无合理理由未出席或拒绝出席制作会议的,相对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和 /或补充合同,并要 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 仟 元。 3. 制播 会议召开后,双方应按照制作会议所确定的方案安排节目拍摄,若乙方因故无法按时参与拍摄的,应提前 72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重新安排拍摄场地和时间。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拍摄,或虽有合理理由但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 乙方应承担违约 金人民币伍仟元, 甲方有权 视情形 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和 /或相关补充合同。 4.乙方应遵守制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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