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 6 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19 第三十三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各专业委员会起草 ,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执行,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六章 品种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通过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在本自治区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适宜范围涵盖广西的,可在本自治区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三十六条 外省或国家审定通过的适宜范围不包括广西的主要农作物品 种,本自治区不再重新组织审定,由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至少 2 个以上生产周期的引种试验和相关的抗逆性鉴定,适宜本自治区种植的,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经营、推广。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试验的,应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试验申请书》(可登录广西种业信息网下载)。 第三十八条 选育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申请者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九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 品种来源:包括品种育成单位 (个人 )、 育成时间、引进者名称和引进的时间。 如是杂交品种,还应注明亲本名称。 (二) 品种特征特性:叙述品种的主要特征特性,包括农艺性状和经济性状。 如是杂交种,还应注明亲本特征特性。 (三) 品种生产试验情况:包括试验地点、点数、面积、产量情况,品种来源地的应用情况等。 (四) 专家验收意见和品质分析报告。 20 (五) 植物检疫情况:应注明是否已经过植物检疫,经过检疫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程序 (一) 提交资料: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表》(可登录广西种业信息网下载)并附上体现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一套和相关证明寄送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 核实: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进行田间考察、鉴定。 (三) 审核登记:申报登记的品种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并公布登记结果,颁发品种登记证书。 第四十一条 品种育成者、品种引进者以及种子经营者均可申请品种登记。 未经审(认)定通过,又没有经过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不得发布广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 第四十三条 承 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品种试验、登记、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改 21 良后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 原名称(但可注明与原品种有关),并应当在经营、推广前报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 1 至 2 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四十七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具体要求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八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区域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22 附件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杂 ”制种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 2020 年 6 月 26 日 经桂农业发 [2020]50 号文发布, 2020 年 11 月 22日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 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繁制 “杂交水稻 ”、 “杂交玉米 ”(以下简称 “双杂 ”)种子的产地检疫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的 “双杂 ”制种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繁制种子,防止检疫性有 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第三条 本自治区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对 “双杂 ”制种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第四条 产地检疫申请。 (一)制种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产地检疫申请。 (二)制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计划地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制种基地。 选址前应征求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并在种植或移栽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种苗产地检疫申请表》(见附件 1)。 第五条 对已申请产地检疫的制种单位或个人的制种基地,受理申请的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种子生产期间派员实施 23 次田间检查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地级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组织实施联检),每次检查后都应如实填写《广西 “双杂 ”种子制种产地检疫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2)并存 23 档。 种子收获前,受理申请的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将种子收获前期的产地检疫登记情况表及时上报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并根据产地检疫结果进行签证,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产地检疫证明书。 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及时对各地上报的种子收获前期的产地检疫登记情况表和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制种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购买制种亲本发票复印件和制种亲本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 “双杂 ”种子发放检疫证明编号。 第七条 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双杂 ”种子,调运单位或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八条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收取产地检疫费,所收取的检疫费应当用于植物检疫机构 “双杂 ”制种基地的产地检疫工作。 第九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模范 遵守植物检疫法规,积极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制种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二) “双杂 ”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贮、销售未经检疫合格的种子,违者按《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植物检疫人员在产地检疫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24 附件 ( 1) 种 苗 产 地 检 疫 申 请 表 桂( )检申字第 号 申请单位 (章 )或个人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繁育地点 面 积 任务来源 品 种 隔离条件 繁种地检疫 机构初审 检疫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自治区检疫 机构审核 检疫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注: ,主要填写 “本单位安排 ”、 “个人自繁 ”; ,一份审批检疫机关留存,一份繁种地检疫机关留存 ,一份 留繁育单位或个人备查。 ,具体品种(组合)及面积可另附清单。 25 附件 ( 2) 广西 “双杂 ”种子制种产地检疫情况登记表 生产单位 生育期 水稻或玉米 品种(组合) 繁殖地点 面积 (亩)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或玉米霜霉病病叶率( %) 亩产 (公斤) 备注 实施产地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员签名: 生产单位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26 附件 4 广西农业植物试管苗检疫管理办法 ( 2020 年 8 月 2 日 经桂农业发 [2020]48 号文发布, 2020 年 11 月 22 日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 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试管苗的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内从事农业植物试管苗(指通过生物技术而非自然繁殖的植物种苗)生产、经营和检疫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试管苗检疫。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繁殖计划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并在原始材料繁殖三代以前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二)检疫员在抽样进行脱毒检验时,每个原始材料(指同一母株)至少应当抽取繁殖三代以内的样本一个; (三)检疫员应当在认真核实生产 单位(或个人)实际繁殖数量的基础上实施现场检疫; (四)经检疫合格的种苗,应当及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生产单位(或个人)在销售种苗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条 大棚苗(含营养杯苗、假植苗等)检疫。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繁殖计划和试管苗厂家销售时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并在试管苗移植后 10 天内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27 (二)检疫员应当在认真核实生产单位(或个人)实际繁殖数量、查看防虫安全措施及大棚周围环境的基础上实施现 场检疫; (三)经检疫合格的种苗,应当及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生产单位(或个人)在销售种苗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 农业植物试管苗检疫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生产、调运农业植物试管苗的单位(个人),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28 附件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 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办法 ( 2020 年 5 月 8 日 经桂农业发 [2020]29 号文发布, 2020 年 11 月 22 日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疫管理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其种子标签应当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第三条 检疫证明编号的申请。 (一)申请单位或 个人应当如实填写《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申请表》(见附件 1)。 (二)从自治区外调入销售的无检疫证明编号的种子,凭起运地植物检疫证书,向调入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证明编号。 (三)在本自治区内生产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检疫证明编号,由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杂 ”制种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和管理;在本自治区内生产的其他农作物种子,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证明编号。 第四条 检疫证明编号的编制。 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全区统一为 13 位数 码,其中第 12 位为广西代码45;第 3 位为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代码,产地检疫为 1,调运检疫为 2;第45 位为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自治区为 00、南宁市为 0柳州市为 29 0桂林市为 0梧州市为 0北海市为 0崇左市为 0来宾市为 0贺州市为 0玉林市为 0百色市为 河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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