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之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内容摘要:
计价的约定 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完成甲方设计变更单及工程指令的全第 页(共 2 页) 2 部内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指令单、详细预算及报价 ,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 甲方一般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 成后 30 日内将签证签认完毕,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签证工程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逾期上报或未上报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结算时不再计入。 办理签证时,乙方。补充合同之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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