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临海项目(国家海域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 6 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7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 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 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8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青岛崂山临海项目(国家海域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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