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内容摘要:
93 亚硝酸乙酯 90/T6 35 50 甲 B 94 氰化氢 538/T1 40 甲 B 95 甲胺 430/T2 气体 甲 液化后为甲 A 96 二甲胺 400/T2 气体 甲 97 吡啶 550/T2 12 甲 B 98 氢 510/T1 253 气体 75 甲 99 天然气 484/T1 气体 13 甲 100 城市煤气 520/T1 50 气体 甲 101 液化石油气 甲 A 气化后为甲类 气体,上下限按国际海协数据 102 轻石脑油 285/T3 36~ 68 甲 B ≥ 103 重石脑油 233/T3 65~ 177 22~ 20 甲 B ≥ 104 汽油 280/T3 50~ 150 20 甲 B 105 喷气燃料 200/T3 80~ 250 28 乙 A 闪点按GB1788— 79的数据 106 煤油 223/T3 150~300 ≤ 45 乙 A 107 原油 甲 B 注: ① 本表数值来源基本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 (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 )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43—9《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 JJG693—90 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 ② “蒸气密度 ”一栏是在原 “蒸气比重 ”数值上乘以 1. 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表 B 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物质名称 相对密度 (气体 ) 熔点 (℃ ) 沸点 (℃ ) 闪点/自燃点 (℃ ) 爆炸极限 V% 最高容许浓度mg/ m3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下 限 上 限 1 一氧化碳 — 50/610 30 Ⅱ (高度危害 ) 2 氯乙 烯 160 一 78/472. 22 4 22 Ⅰ (极度危害 ) 3 硫化 氢 — 50/260 4 46 10 Ⅱ 4 氯 101 1 Ⅱ 5 氰化 氢 — 17. 8/538 40 Ⅰ (极度危害 ) 6 丙烯 腈 5/ 480 28 2 Ⅱ 7 环氧乙烷 - 17. 8/ 429 3 100 5 Ⅱ 注: ① 本表中,第 1~ 7 项数值来源基本 上以《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为》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TJ36—79 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进行了对照,第 8 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第 9 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② 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 Ⅱ 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 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 ”;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 “可 ”。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 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仅增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 0. 3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2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6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 《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 2 术语、符号 2. 1. 1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 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 10% (体积 )的气体;液化烃 (甲 A)是指15℃ 时的蒸气压力大于 0. 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 B 液体是指除甲 A 以外,闪点小于 28℃ 的可燃液体,乙。 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 28℃ 至等于 45℃ 的可燃液体。 甲。 与乙、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 A 类液 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 10% (体积 )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 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 A、甲 B 类。 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值大于 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根据 API 及欧州等国家标准 (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制定 GB50160—92 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乙类。 本规范从防爆检测和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 2. 1. 2 根据国际 T36—79 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是有毒气体,但国标 GB5044—83 中规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 按日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按我国的 GBJ16—87 和 GB50160—92 规定,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 由于其爆炸下限与上限之差大于 20%,危险性较大。 按国外规定属于甲类气体。 又因一氧化碳气体五色、无味不引起人们警惕、吸入高浓度引起急性脑缺氧性疾病,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 按国标 TJ36—79 规定,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物质。 按国标 GB504483 规定,一氧化碳 属 Ⅱ 级毒物危害程度。 因此本规范将一氧化碳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是根据国标 GB5044—83 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极度、高度的危害气体,并根据目前有检测仪表而确定的。 也参照日本标准规定的 10种有毒气体。 2. 1. 3 最高允许浓度定义引自 T36—79 第三章表 4 中注 ①。 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最高允许浓度系指一般人在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以中等强度每天连续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有毒气体浓度的界限。 2. 2. 1 LEL为 Low Explosion Limit 缩写。 TLV 为 Threshold Limit Value 缩写。 3 一般规定 3. 0. 1 本条可燃气体规定是符合 GB50160—92 第 4. 6. 11 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 A 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和第 5. 1. 4 条 “在可能泄漏液化烃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2 区及附加 2 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 2. 2. 第 2. 3. 第 2. 3. 第 2. 3. 第 2. 3. 第 2. 3. 9 条。 3. 0. 3 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是一级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和有毒气体 (属 Ⅰ 或 Ⅱ 级 )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3. 0. 4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 但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如此。 例如某厂装卸栈台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集中安装在远离栈台的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的操作人员既看不见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措施了。 因此,做了本条规定。 3. 0. 7 本条规定主要是使一旦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自身扩散外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全年来说最多。 3. 0. 8 本条规定的根据是: (1)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仪表厂合作进行的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试验; (2)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 LPG安全规则》。 根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 600L/ h(10L/ min)时, LPG 的扩散速度为 0. 15m/ s,泄漏发生 1~ 1. 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 30s 后,扩散时间为 30~ 60s,扩散距离 4. 5~ 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 4. 5—9m考虑。 按日本 LPG 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性气体及毒性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 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于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设备群的周围以 1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 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它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 2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 、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 5m,在室外为 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通过试验在泄放量为 5~ 10L/ min,连续释放 5min,检测器与泄放点的最灵敏区为 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 20m。 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泄漏 30~ 60s 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为 7. 5m。 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 2 倍,故室外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 15m。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距离是根据对四个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般检测器距释 放源室外不大于 2m,室内不大于 1m,多为靠近释放源 0. 5~ 0. 6m设置,其安装高度比空气轻的不大于 1. 5m,比空气重的距地面约 0. 4~ 0. 6m。 3. 0. 9 本条所说 “不具备安装固定式的 ”:系指该处无法安装检测器: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没有非爆炸危险区安装指示报警器等其中任何一条均认为不具备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3. 0. 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是为防止爆炸和保障人身安全而设置的,其可靠性应受到高度重视,检测报警系统相对独立是保证其可靠性的有效措施之一。 所谓相对独立 ,即该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其它仪表或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4 检测点的确定 4. 1 工艺装置 4. 1. 1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 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 第一级 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外;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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