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操作规范内容摘要:

图。 属于涉嫌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 同时发出询问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相关报建和用地等资料,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 属于涉嫌已建成违法建设的,除要求当事人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收集产权、规划验收等资料。 第一次检查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在违法建设的监控。 发现当事人继续建设的,及时记录建筑状态的变化情况,以对比方式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有效措施。 属于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和书面通知 26 自来水、电力企业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 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第六十一条 (工地管理现场检查) 对工地进行检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看施工标牌和施工日志,检查建筑材料堆放、水泥使用、围蔽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地硬地化等情况,并记录建构筑物的施工状况及相关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属于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报建和用地等资料,并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 当事人经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 知自来水、电力企业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属于超出规定时间使用各种施工机械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出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条 (占道经营现场检查) 对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占道经营的时间、面积、使用的工具或者占道经营物品等情况进行 27 记录、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 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使用的工具或者经营、兜售的物品并要求当 事人接受询问调查。 第六十三条 (乱摆卖现场检查) 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劝告当事人自行改正,采取拍照、录像或者书面记录等形式记录其改正情况。 经劝告自行改正当事人仍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属于多次投诉或者占用重要区域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或者经营、兜售的物品;属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或者经营、兜售的物品并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 对多次投诉并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案件,投诉记录可附案存档。 第六十四条 (拍 照取证) 现场摄影一般包括方位摄影、全貌摄影、重点部位摄影、细目摄影。 方位摄影是指记录现场所处的位置,反映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空间关系的摄影,主要反映违法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特点、气氛,反映现场与周围环境的联系等。 28 全貌摄影是指反映现场本身和现场内部状态的摄影,主要要反映现场自身的内部状态,包括现场的范围,现场的整体状态以及痕迹、物品分布的特点等。 重点部位摄影是指拍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重要地段、违法行为侵犯的主要对象、遗留的违法痕迹、物证等重点部位的摄影,主要记录现场重点部位的物体、痕迹及其相互关系。 细目摄影 是指记录现场物证细节特征的摄影,主要拍摄具有证据意义的痕迹和物品,要反映这些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和特征等。 第六十五条 (鉴定和评估) 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相关行政机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需要作出评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摇珠的方式在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中选取;需要对同类案件作出多次评估的,可以通过 1次摇珠确定一定期限内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网站公告。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3日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经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关审查批准后,选择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重新作出评估。 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六十六条 (询问规范) 询问当事人获得的询问笔录,是核实已取得证据真实性的依据,也是补充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29 询问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询问前应核实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若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应要求被询问人提供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应记录在案。 询问人应结合案情,核实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已取得的证据,询问与本案相关的事实,记录人应如实、完整记录 被询问人的陈述,以及被询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核实资料原件,要求被询问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确认。 询问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欺诈、引诱等非法手段。 询问应现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由被询问人确认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十七条 (调查证人规范) 证人是指知晓案情并提供证言的人。 向单位调查案情的,应由单位内知晓案情的自然人接受调查询问,并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据材料。 调查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向证人调查案情时应向证人明确如实作证的义务。 调查证人应以问答的方式进行,记录人应如 实、完整记录证人证言。 不得对证人采用暴力、胁迫、欺诈、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 30 调查询问应同时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证人确认签名,并注意收集证人的身份资料。 第七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实施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一般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当事人第一次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且自觉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 (二)违法当事人在广州有固定居住、经营场所,且其违法行为没有安全隐患。 (三)违法当事人自觉接受检查、积极配合、身份确定且违法行为已停止的。 (四)超外墙经营等实施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会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第七十条 (证据箱袋制度) 31 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超出门窗外墙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 或者扣押。 第七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一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被检查人 )可能隐匿、转移、毁损、篡改或者变卖证据的; (二 )受保存条件或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 (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查封、扣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一)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 (二)当事人不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现场逃跑的; (三)当事人拒不提供准确身份信息的; (四)当事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五)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在 6 个月之内又进行同一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查封施工现场) 32 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继续强行抢建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级市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查封施工现场。 查封施工现场主要查封违法建设施工部位,防止其继续建设,查封后应当继续加强监控。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七十四条 (听证程序法律适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听证。 第七十五条 (听证程序适用案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罚款的; (二) 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 元以 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但违法建设案件除外。 33 (三) 违法建设案件,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 20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拟处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听证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持听证。 市直属分局听证主持人由执法科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十七条 (听证会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实 行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听证会应设书记员 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七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 34 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 、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八十条 (听证第三人)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八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义务告知) 相关听证人员要告知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35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八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权利告知) 相关听证人员要告知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四)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 1至 2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七)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听证告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听证申请) 36 当事人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再组织听证。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 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八十五条 (听证受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受理听证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负责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在 3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移送负责听证的部门; (二)负责听证的部 门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 3 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三)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 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 (四)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 3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第八十六条 (不予听证)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八十 七条 (听证申请人)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 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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