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打印内容摘要:

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租赁期内乙方因 自身市场或经营等原因 需提前退租, 应提前 天 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 6) 经甲方多次催告,无正当理由 拖欠房租 连续达 天 以上 (或累计 天 )。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 求 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1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乙方 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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