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变更索赔案例16局内容摘要:

板涵变更为 框架涵 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有 15 座涵洞,全部为盖板涵,基础均作一般的基础处理。 但在施工图中,设计单位将其中的 8 座涵洞( 512横延米)的基础按特殊地基设计处理,其设计为 30cm 30cm 或 50cm 50cm、深度 20 米左右两种打入式小方桩,这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的。 经测算,增加的这一块费用接近 300 万元。 涵洞的计价是以横延米计价,而不是以细目工程量计价。 如何减少这部分的亏损。 项目部设想了多种方案。 一是 通过有关合同条款追索这部分费用。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工作项目的尺寸、标高等等的变化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 重新申报工程量清单单价:一是这类工作细目单独计算其价值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合同价的 2%;二是同时该项下实际施工工程数量超过或减少了原报价的工程量的 25%,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 根据以上规定,涵洞部分如果只是独立的增加基础小方桩,根本无法达到变更单价的条款要求。 二是 因为盖板涵基础的这种设计变化是本线路所有标段的共性问题,这种共性问题将来是否有松动的可能。 向业主方咨询后,回答是否定的。 三是 取消小方桩的设计,恢复到投标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上来的方案。 项目部向设计人员提出了这个想法。 设计人员解释说,增设小方桩 就是为了弥补过去设计上的不足,为保证工程质量,再取消小方桩上根本不可能的。 四是 将小方桩改为粉喷桩或碎石桩加固地基(这是我们投标时有的项目),作为路基部分的工程量,化整为零,与涵洞其他部分分别 9 计量。 设计人员认为将小方桩改为粉喷桩或碎石桩,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最终方案也被否定了。 五是 改变涵洞的结构类型。 承包方再次认真地分析了合同条款中变更的定义及变更调价的规定,“如果任何变更的工程的性质和总量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细目的单价和价格由于上述变更,已变得不恰 当或不适宜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与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价格。 ”如果改变涵洞的结构类型,加强涵洞设计的安全系数,就可能达到变更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目的。 为此,承包商再次咨询了业主及设计人员,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承包商从增加工程整体刚度、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向设计院提交了变更设计的方案,终于得到批复,带小方桩的 8 座盖板涵洞全部改为了框架涵。 盖板涵改为框架涵,不仅填平了小方桩的亏损,并给施工也带来了方便(当地的石料运距远,成材差,业主和监理单位对砌筑工艺要求又特别严格,改成混凝土施工则加快了工程进度)。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承包方为减少因正式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增加工程量而导致的亏损,从合同条款、施工技术等多方面想了五种方案,可以说是费尽了心思。 经过不断地咨询、想办法,终于得到了解决,不仅填平了小方桩的亏损,还加快了工程进度。 如果没有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是不可能实现这种结果的。 【 案例点评 】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情况可能随时发生变化。 作为承包商,这是一个很好的寻求较好经济效益的机会。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 ,承包商一定要有自己的主张和方案,并能说出充分的让别人轻易驳不倒的理由,主动掌握事态的主动权和发展方向,并积极主动地配合设计院的工作。 且不可不顾不问,任由设计单位出方案,等设计 10 图纸出来后才发现设计方案不利于施工,单价低,再想起做变更,一切都晚了。 当然这一切建立在很好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掌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 案例 5 诸永高速公路某标段, 工程量清单费用索赔。 【 工程概况 】本标段全长 公里,合同工期 26 个月,主要单位工程有路基 86m,中桥 1 座,隧道 2 座,竖井 1 座。 【 主要做法 】 清单细目不予计量的索赔 【 索赔背景 】 本项目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未完全按《范本》规定进行编制,而是直接套用了设计院提供的招标图上的工程数量,造成清单部分细目按《范本》规定是不应单独立项却单独立项了,主要细目有:桥梁桩基声测管检测、桩基无破损检测、梁片预埋钢板,隧道超前支护压注水泥浆液、二衬内预埋件等,涉及金额 300 多万元。 在计量过程中,甲方、投资方及审计人员提出这些细目不予计量。 为了减少损失,项目部向业主就这类问题进行索赔。 【 索赔方案分析 】项目部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这种索赔首先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经得起审计,而且必须不得与合同相抵 触,最好是直接引用合同或范本中的条款;其次要联合兄弟标段一起索赔,人多势众,避免人单势薄,业主不理会,因为涉及这类问题每个合同段一般都会存在,而且涉及的金额也不会少,故要联合其他兄弟标段一起行动;再次最好有权威部门对《范本》进行解释来支持项目部提出的观点,增加说服力;最后不应采用业主不愿接受的索赔形式,而最好采用业主心理上可接受的报告形式,避免激发矛盾。 【 索赔方式 】项目部先联合兄弟标段一起开会讨论,集思广益,回来后又认真研读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范本》)等合同文件,从合同文件中去 找理由,并就该类问题向参 11 加了《范本》修订工作的某咨询单位发函进行咨询,最后形成报告提交给业主。 在报告中项目部提出应给予计量的理由如下: 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编制的,由投标人填入单价组成合同总价进行报价,该工程量清单细目的设计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范本》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其明显隐含有“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 或总额价中”意思,故如承包人按监理指令完成了该细目的工作内容,应得到结算与支付。 根据《项目专用本》 P15 页 .(2).c“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已按 款规定“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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