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合同法详解内容摘要:

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存在着一个保管法律关系。 如果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是由提存机关保管不善造成的,自然由提存机关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都由债权人承担,那是对法律的曲解。 三、不定项选择题: ( 2020 年)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 11, 000 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 12, 000 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 9, 000 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193 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乙的 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 BD 解析: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 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 因此, A项错误。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所以自 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 因此, BD 项正确, C 项错误。 ( 2020 年 四川) (二) 2020 年 10 月 25 日,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20 年 11 月 3 日、 5 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 10 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 11 月 7 日、 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 年 11 月 15 日,甲向戊借款 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 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 2020 年 12 月 1 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 另查明,甲在 2020年 10 月 29 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 2 年,每月租金 15000 元。 2020 年 4 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496题。 、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只能在 2020 年 10 月 29 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 BC 解析:《合同法》第 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题中,虽然辛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 “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在租赁期满之前(即 2020 年 10 月 29 日之前)不得请求庚返还车辆,故 A项的说法错误, B 项的说法正确。 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 C选项正确, D 选项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C. ( 2020 年) (一) 某市 A乡农户甲于 2020 年 3 月 1 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 1 万只,乙公司应在 3 月 21 日前支付 5 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 4 月 1 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 3 月 20 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 B 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 甲称,尽管 B 乡临近 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 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 3 月 25 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20 年 3 月 10 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 料,约定 4 月 10 日至 20 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 10 日内付款。 甲在 3 月 26 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 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 请回答 9193 题。 ,表述正确的是: 3 月 21 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月 20 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答案: CD 解析:《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仅仅是该市的 B 乡发生了鸡瘟, A 乡并未发生鸡瘟,乙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 68 条为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在 3 月 21 日前支付 5 万元的首期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A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可以以《合同法》第 67 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 因此 B 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 117 条第 1 款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 11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题中,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甲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免责, C 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本题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活鸡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 项正确。 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 CD. ,表述正确的是: 3 月 25 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答案: BD 解析:关于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所以A 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虽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鸡只死亡,但是并不妨碍饲料买卖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法律教育网 编辑整理 ]甲不能因此而取消交易,否则构成违约, B 的说法正确, C 的说法错误。 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丙有权要求甲采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 D 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 BD. ,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 3月 21 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3 月 21 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 担违约责任 ,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 答案: AB 解析:《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由于当地政府 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 A项正确。 《合同法》第 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 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有权以《合同法》第 67 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 B 项正确。 另外,由于本题中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管制)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CD 两项错 误。 本题正确答案是 AB. (二) 2020 年 4 月 2 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 20 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20 年 5 月 20 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 2 年。 2020 年 5 月 29 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 2020 年 6 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 9496 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房屋 答案: AC 解析:《合同法》第 135 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 A 项正确, B 项错误。 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 C 项正确, D 项错误。 、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答案: BC 解析: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 “一物二卖 ”,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 已合法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 因此 A 项错误, B 项正确。 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 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 叶某返还房屋。 因此 C 项正确, D 项错误。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效力 答案: BCD 解析:《合同法》第 135 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 因此 A项错误。 《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可见,小王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物权法》第 31 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 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 B 项正确。 《物权法》第 14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 C 项正确。 《物权法》第 18 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可见 D 项正确。 ( 2020 年)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 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 1 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 10 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 21 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 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 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请回答 91- 93 题。 、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答案及解析: A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 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碍事由,所以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 A 项是正确的。 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丙为善意第三人,甲和丙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 B 项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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