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抗风险能力。 第 13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 14条 公司应当通过一定管理和控制方法使得 子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 15条 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权限 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 16条 子公司应当于次月 15 日前(或一个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公司报送月度( 季度 )报告,包括 但不限于 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必要时应当接受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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