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通用内容摘要:

托甲方选择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车位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承诺书 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合同;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原物业管理公司或重新选定物业管理公司。 2. 乙方应向甲方 付清全部车位款并 与甲方签订确认实测面积的补充协议。 八、主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变更如下 : 如果乙方为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则可以选择自 行办理或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产权证;如果乙方为银行按揭贷款的客户,则应选择甲方代为办理产权证。 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产权,则乙方应在车位交付前与甲方签署产权代办协议,并向甲方交清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由甲方代乙方缴纳至政府相关部门。 甲方承诺在乙方 接收车位 并交齐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所有资料和相关税费后的 24 月内为乙方办理完毕产权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产权证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除外。 如果因甲方原因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毕产权证的,则乙方有权选择: ( a) .退车位,甲方在乙方提出退车位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 将乙方已付的车位款无息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车位款的 %赔偿乙方的损失。 3 ( b) .不退车位,甲方在乙方确认不退车位之日起 60 日内按已付车位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乙方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则甲方应当在车位交付使用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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