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公司发包给股东的承包经营合同效力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名存实亡。 且承包合同要求承包股东按约定对公司承担补亏义务,实际令其承担无限责任,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有效说(肯定说)。 持该观点者认为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承包合同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 公司承包仅是公司经营权的暂时让渡,并不会破坏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故公司承包合同应为有效。 折衷说(区别说)。 持该观点者认为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内容判断,不应不加区分的认定公司承包合同无效。 理由有三: 其一,公司是企业法人之 一,而在我国企业是允许承包的。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应肯定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 其二,公司实行承包并不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承包股东补亏责任虽类似于无限责任,但这是基于承包合同对公司的责任,并非对债权人的责任。 承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关系。 其三,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而法律并未禁止该种授权行为。 因此,公司承包合同原则上应为有效。 但是,公司股东会与 3 董事会职权中确实有部分权利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 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权利,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承包合同有与此相抵触的约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当该约定是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时,应认定合同无效。 承包合同中无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约定的,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笔董事会的权利,这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应认定合同有效。 无效说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承包合同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和法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继而认为,一是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 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 二是公司承包中,非承包股东分享固定的承包金,而承包股东则拥有了减去承包金后的剩余利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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