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内容摘要: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 16 的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 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 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条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 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的地段。 第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 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 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 m) 表 注: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 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③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 25%; ④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 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17 ⑤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 25%。 第四节 修理设施 第 条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第 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 条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第 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 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 条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 条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 条 机车整备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第 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 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第 条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减少空车行程; 二、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四、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 条 铁路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宜位于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或进厂联络线的一侧, 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第 条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18 第 条 铁路车站站房的布置,宜位于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的一侧。 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第 条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了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5m;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 7m。 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 第 条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 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主要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 条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 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 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第 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 江、河的措施。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9 第 条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 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第 条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七节 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 第 条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第 条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应根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 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第 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 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 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 5min 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 条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第 条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 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应符合表。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m) 表 名 称 至围墙最小间距 建筑物 道 路 准轨铁路(中心线) 20 窄轨铁路(中心线) 排水明沟边缘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6m; ③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④当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 ;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 窄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按准轨铁路的相应条件,可分别为 和。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 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 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的布置,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规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第二节 铁路 第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 二、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 求; 三、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的工业企业线路布置,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四、道岔宜集中布置; 五、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 21 接,力求扇形面积最小。 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取距离短、干扰少和工程量小的路线。 第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车流的汇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二、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重复作业; 三、进入工业企业线路顺直 ,对路网主要车流干扰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最少。 第 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与接轨站联系,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减少折角运行; 二、根据引入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的车站位置和站型; 三、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资,并减少扩建时的拆改工程和对运营的干扰; 四、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工作协调,使作业具有平行性、流水性和灵活性; 五、减少进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六、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 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间。 第 工业企业内其它车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采矿场、车间、仓库、堆场的布置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分布; 二、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三、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适宜; 四、车站应按运量的增长、通过能力和作业的需要分期建设。 第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 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布置时,应满足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的要求。 第 条 火灾危险性属 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二、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 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 22 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 20kt 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 3 个品种; 三、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 四、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第 条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保证列车起动;其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 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 列车停车附加距离,准轨不得小于 20m;窄轨不得小于 10m。 第 条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 条 工业企业准轨铁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 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 10m,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 10m,但应采取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危险品装卸线,则不应小于 20m; 二、车间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 5m,在困难情况下也可不设; 三、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 6m;露天不应小于15m。 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车挡外延 30m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贮存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剧毒品的设施,以及全厂性大型架空管廊的支柱。 第 条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其长度应根据线路配。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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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脚手架 费 等。 (注:本类中的措施费有些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计算) ( 2)参 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是指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状况和多数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等测算发布了参考费率的措施项目费用。 包括夜间施工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以及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18 ( 3)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是指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