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内容摘要: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 16 的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 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 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条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 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的地段。 第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 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 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 m) 表 注: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 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③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 25%; ④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 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17 ⑤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 25%。 第四节 修理设施 第 条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第 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 条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第 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 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 条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 条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 条 机车整备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第 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 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第 条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减少空车行程; 二、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四、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 条 铁路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宜位于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或进厂联络线的一侧, 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第 条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18 第 条 铁路车站站房的布置,宜位于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的一侧。 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第 条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了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5m;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 7m。 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 第 条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 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主要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 条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 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 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第 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 江、河的措施。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9 第 条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 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第 条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七节 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 第 条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第 条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应根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 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第 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 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 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 5min 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 条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第 条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 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应符合表。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m) 表 名 称 至围墙最小间距 建筑物 道 路 准轨铁路(中心线) 20 窄轨铁路(中心线) 排水明沟边缘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6m; ③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④当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 ;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 窄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按准轨铁路的相应条件,可分别为 和。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 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 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的布置,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规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第二节 铁路 第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 二、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 求; 三、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的工业企业线路布置,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四、道岔宜集中布置; 五、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 21 接,力求扇形面积最小。 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取距离短、干扰少和工程量小的路线。 第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车流的汇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二、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重复作业; 三、进入工业企业线路顺直 ,对路网主要车流干扰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最少。 第 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与接轨站联系,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减少折角运行; 二、根据引入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的车站位置和站型; 三、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资,并减少扩建时的拆改工程和对运营的干扰; 四、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工作协调,使作业具有平行性、流水性和灵活性; 五、减少进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六、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 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间。 第 工业企业内其它车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采矿场、车间、仓库、堆场的布置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分布; 二、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三、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适宜; 四、车站应按运量的增长、通过能力和作业的需要分期建设。 第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 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布置时,应满足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的要求。 第 条 火灾危险性属 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二、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 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 22 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 20kt 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 3 个品种; 三、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 四、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第 条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保证列车起动;其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 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 列车停车附加距离,准轨不得小于 20m;窄轨不得小于 10m。 第 条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 条 工业企业准轨铁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 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 10m,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 10m,但应采取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危险品装卸线,则不应小于 20m; 二、车间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 5m,在困难情况下也可不设; 三、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 6m;露天不应小于15m。 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车挡外延 30m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贮存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剧毒品的设施,以及全厂性大型架空管廊的支柱。 第 条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其长度应根据线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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