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决算审计总资金的 80%结算, 2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验收、审计合格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项目部财务管理科、技术质量科负责对工程预决算审查、资金考核,根据工程预算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定期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七、资产记录与保管 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保管、使用、盘点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流失。 财务管理科督促财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仓库实物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清查,认真核 实实物资产登记账簿;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包括应收账款的清理清收)后,方能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盘存单,确认盘盈、盘亏数,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对于盘亏的财产物资,若是由于保管人或使用人的管理不善、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丢失、被盗等,其 损失由保管人或使用人个人承担;若是由于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或由于财产收发过程中计量或检验不准确等因素造成的,应根据清查结果,及时调整有关账面记录。 新购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在购买固 定资产时必须有审批手续、资金来源、领导人签字等相关的购买证明。 领用固定资产时领用人须办理相关的领用手续,由机料部门和办公室行政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调拨固定资产时,须办理相关的调拨手续。 八、监督检查 项目部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业务审查的重点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数据,同时也要注重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账实、帐帐、账证、账表等进行核对,资金拨付与资金支出计划的核对,从而有效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项目部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和核算,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保证各项事业顺利进行,节约资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以及各项暂付款等。 第三条 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2、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流动资产,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3、正确及时地填制、整理、传递、审核流动资产的收、发凭证和登记账卡,计算各 项费用,及时办理结算,按期清理账款。 第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技术工作。 各级领导对流动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必须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要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组织部门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对流动资产的领用、调拨、注销、盘存、计价、结算都必须按规定办理。 对贪污盗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 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费存款、其他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 一切收入款项,都要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不得保留帐外现金。 第七条 货币资金应实行钱帐分管。 项目部设置出纳人员和核算员,并指定专人负责现金出纳工作。 出纳人员 (核算员 )不得自制收、付款凭证,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收、付款凭证收付款项。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出纳人员代编收、付款凭证,事后应由会计人员审核。 收入现金时,应开收据给交款人,交款人在收款凭证上签章。 由各业务人员收款时,对 收费标准固定的,应由财务部门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固定金额收据,对收费标准不固定的,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复写式收据,办理收费手续。 付出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章。 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等签章,购物发货票,还须有验收或证明人签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收付现金后,出纳人员 (核算员 )应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按发生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按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九条 项目部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出记录 备查。 第十条 出纳人员 (核算员 )发现账款不符,应报告财务主管人员,对浮多和短少部分做出记录,按应付、应收账款先行入账,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处理,不得自取多余或自补短缺。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 (核算员 )专用金柜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其他部门的款项。 如必须代管其他部门款项时,应经财务主管同意,另行 加封登记,不得与本部门库存混淆。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除遵照银行规定外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银行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填写。 2、银行存款的收入应根据会计人员的收款凭证,并附有银行 收款通知单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原始凭证办理;支票必须及时送存。 3、银行存款的支出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支付凭证开出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 领取支票人在付款凭证上签章,作废支票应即加注“作废”字样,并附在原支票存根上。 支票不得流通转让。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现金支票,不准开发没有收款单位名称、日期及用途的转帐支票。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收支后,应按顺序逐笔登入“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 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帐务上的 错误,应由会计人员更正;属于银行错误,应及时通知银行更正。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必须做到: 1、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4、不论何种款源的现金、存款,均应及时入账集中管理。 第三章 暂付款 第十五条 暂付款包括各项预付、暂付和应收款。 第十六条 按规定支付的定额备用金、周转金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应检查其使用情况,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按规定支付的预付款,必须由借款人开具借款单,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属材料、设备购置款,还须经物资或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严格审核,对不合规定或超预算的借款,应予拒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工作完毕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 (本月内 ),多余款应同时退还。 前帐未清者无特殊原因不得续借。 凡有采购余款存在外单位或外地银行时,应由经手人员负责催促,及时汇还。 第十九条 各种备用金应按月检查据实报销,补足定额,也可随情况变化,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增减备用金定额。 备用金和一次性预 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支付,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转让他人,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第二十条 各项暂付款应于每季末对帐一次,年末必须结清。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者,借款人应说明理由,并在“年终借款签认单”上签认后,方可转入下年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报销单位现金收支应凭原始单据办理,并根据原始单据登记收支登记薄,不得以清单代替原始单据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均应严格执行清算纪律,按照经济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及时清算,不得无故拖延。 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有关部门仲裁。 第 四章 清查与盘点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财产的完整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必须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的清查范围包括:帐内、帐外、库内、库外的各种材料、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账款等。 上述各种资产发现浮多、短少、贬值、报废等应填制清点(调价)记录,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账款应另写书面记录并说明理由,报请单位领导审查,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后,属于过失人责任的应由过失人赔偿,不属于过失人责任的,应比照应收帐款列销批准权限办理才能调整帐卡。 荆门城区绕城公路建设项目部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好的服务于荆门城区绕城公路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荆门城区绕城公路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内部一切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有形资产: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⑵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⑶单位价值较高(本单位定为 1000元以上)。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为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 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实物管理则实行归口管理,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⑴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管理;⑵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物资,由使用人负责管理。 固定资产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集中管理。 各部室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各部室增设家具、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均需事先按规定拟出计划,经过各项审批手续后,按照质优和从简原则统一购置与供应。 第五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管理科设置总账、明细账外,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建立、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备查薄,记载每一项固定资产具体分布、使用情况。 切实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调拨或出租出借时,需经项目部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等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挪用、私自调出、赠送、转借抵押及出租固定资产。 第七条 各部室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部室之间进行调配时,须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专人办理后,才能调配。 对各部室某些不再使用或有多余的固定资 产,应及时和办公室联系,予以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固定资产的大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应提供两家以上修理部门编制的大修预算,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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