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居间合同书内容摘要:

第四条:特别约定 甲方末促成合同成立,所签定的居间合同及乙方所承诺的劳务酬金无效。 如 乙方的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受权代理人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变更 , 所签定的合同及承诺的事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承诺的居 间劳务 报酬。 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必须属实,方可促成合同签定;若乙方蓄意避开甲方与发包方签定合同,视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乙方 须 同样履行承诺支付甲方居间劳务报酬,否则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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