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规定内容摘要:

传条幅,不得沿城市主干道插设彩旗。 系留悬挂宣传条幅的小型气球及充气拱门等均应设置在活动场地内,不得占用人行道或影响道路交通,并于活动结束后两天内拆除。 第七条 落地 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二 )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若广告牌面悬挑出人行道,其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 3 米。 (三)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对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侵占绿地、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第八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除繁华商业街区外,其他区域一般不得设置垂直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的附着式广告。 (三)设置垂直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的附着式广告设施,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 1米, 下沿距地面不小于 3米,上端不得超出墙面的上沿。 (四)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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