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鉴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三章 印鉴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的印鉴应在办公室内使用,原则上不准 3 携带出办公室使用,不能脱离印鉴管理人员的监督, 因故必须带出时,需经总经理(或授权 人)批准。 第十三条 凡以公司的名义上报材料、报表、签订合同、出具证明以及业务往来等,应填写《用印申请单》,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凭《用印申请单》到总经办盖章。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凡以公司名义发的公文,按公文处理办法处理,手续完备后方可用。 第十五条 市场中心与买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出差或外出联系业务需使用介绍信的,均应填写《用印申请单》核准、审批。 第十七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监印人必须了解用印的内容和事由,并严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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