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合同内容摘要:

的净值,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 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发生损坏、价值 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 30 天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或可能减少的价值担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质押财产,但转让质押财产所得到的价款应优先用于 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 质押财产 实现质权: 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协议》履行期间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其不能足额交存票款; 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合同商品、劳务交易或是利用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出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出票人或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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