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内容摘要:

(四) 乙方收到钱款,应 当 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 , 注明服务内容及金额, 并在甲方支付全部 费用后开具正式发票。 五 、 双方 其他 权利义务 (一) 甲方应当按照 约定时间到达拍摄 地点 ,并 配合 乙方 完成各项服务。 拍摄期间甲方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 或交由乙方妥善保管。 (二) 一 方如需 变更拍摄时间 、地点的 ,需提前 3 日告知对方,并取得对 方 同意。 (三) 甲方应当按照 约定时间选样及取件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 选样、取件的,经乙方 在间隔 3 日以上的 3次催告后 6 个 月 仍未选样、取件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 (四) 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如实、全面地告知 除 预约套系外其他可能收费的 产品、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五) 乙方应当按照 约定为甲方提供 拍摄 、 选样、取件 及其他 服务 ,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 应当 征得甲方 书面 确认。 (六 ) 乙方 应当 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符合《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 3 规范》第 13 条、第 15 条规定的拍摄及冲印要求或甲方提出的特别要求。 (七)乙方 提供 的其他服务 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 , 均 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相关规范确定的要求。 (八 ) 除 署名权 外 , 乙方 对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只有 在取得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九 ) 乙方可 以 以协商价格将 合同 约定数量以外的 样片 及 原始图像文件 等 资料 转让给 甲方, 如 甲方不认可,应当面将相关 照片实物 资料 销毁 ,电脑 原始图像文件 资料及复制件删除。 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 应当 妥善保管, 不得遗失, 未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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