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与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内容摘要:

工的积极努力,股权激励同样适合于普通员工,条件是员工符合 Y理 论。 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实施了雇员持股计划 (ESOP)。 第二:目前应用上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股权激励。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 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 股权激励要求实现经理人竞争上岗。 目前一些上市国企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 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 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经理 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 确定行权价格的难点与解决思路。 a。 在政策上,没有一个统一可执行的 国家标准。 b。 如果把行权价设定为公平市价,则 公平 二字可能被人为的操纵所扭曲。 c。 如果把行权价确定为发行价,其合理化程度会受到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如果发行价不能按市场原则确定,则偏低的发行价会导致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的弱化;二是赠与日与发行日一致,要求股票期权设计与改制上市同时进行,股票期权计划应得到政策方面的许可。 行权价没有一个统一的确 定办法,因为公司价值的计算模型是各种各样的, 公平价格 也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可能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比市场的评价更为客观与准确,因此在确定公司真实价值与确定行权价时,除了依据当时的平均市价外,还应将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股票市场的不完善性。 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偏低,投机气氛明显浓于投资气氛,股价高低与公司盈利相关度程度低,庄家操纵行为普遍。 这样的市场状况如不改善,推行股票期权后,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 期权收益,可能会制造种种题材,想方设法把股价推上高位,使股价与公司业绩正常相关性遭到破坏,不仅实现不了激励经营者的初衷,反而会造成对股票市场的破坏力。 现行法律法规的障碍。 由于股票期权在我国尚未有先例,所以要进行股票期权的运作,我国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与现有部分法律的冲突,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这二种情况都对股票期权在我国的操作造成现实的法律障碍。 从与现有部分法律的冲来看,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而股票期权制激励作用的发挥必然通过二级市场,这样就缺乏一个合理的操作空间。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作了严格限制,而在实施股票期权过程中存在一个潜在新股增量问题。 因此,我国要推进股票期权制,必须首先从政策上消除期权制的实施障碍,对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必要修订,从而为股票期权制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度的制度空间。 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来看,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第一由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第二,由股票期权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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