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谐社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纳入进来。 (一)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范围。 除目前有工资收入、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居民外,通过立法手段等,把由于体制原因等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居民如城市化后的原村民、无工资收入的户籍居民如残疾人、低保困难人员及有工资收入的全部外来非户籍人员都纳入进来。 其中,对于城市化后的原村民,可以采取个人补交、政府利用土地增值收益适当补贴的 办法;对于无工资收入的户籍残疾人,可采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残疾人家庭适当负担一部分的办法;对于无工资收入的低保困难人员,可采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拨款资助的办法;对于有工资收入的全部外来非户籍人员,则加大监督检察力度,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扩大失业保险对象范围。 除全部有工资收入的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将有工资收入的全部非户籍人员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以帮助他们在暂时失业时维持基本生活(以往,这一风险全部由打工者自己承担,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 行),维护城市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这对目前出现“民工荒”的城市和地区来说尤为必要。 (三)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除户籍生活困难人员,也应将在城市工作、生活一定时间的外来非户籍人员纳入城市最低生 4 活保障范围(或直接将在城市工作、生活一定时间的外来非户籍人员吸纳为户籍居民,从而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日前,广州市就规定在广州工作、生活 6 年以上的外来非户籍人员即可入户广州。 这样,也可达到将符合条件的外来非户籍人员外来非户籍人员的目的),使他们在遭遇暂时生活困难时能获得一定期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度过难关,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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