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四、走访制度 走访 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列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 当 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 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矫正情18 况进行实地走访。 (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惩罚、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的针对性。 根据新颁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勤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地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勾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 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五、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 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19 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六、 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七、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 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动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八、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罚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九、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 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20 (二 ) 社区矫正的考核与奖惩制度 社区矫正考核与奖惩制度是指社区矫正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和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区分不同清理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的工作制度。 一、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制度 考核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和评定。 考核是奖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考核就很难正确实施奖惩,就无法实现有效的管理。 (一)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是考核和奖惩工作的首要原则。 由于考核工作直接关系矫正对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公开指考核的制度公开、程序公 开 、结果公开,使矫正对象做到互相监督,也便于矫正对象、矫正对象的亲属及社区 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公平是指对所有的矫正对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每一个社压矫正对象。 公正是指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应合情合理,要求 社区 矫正工作人员在实施考核的过程中,必须秉公执法,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按规定考核原则 考核是对矫正对象给予奖惩的直接依据,关系到奖惩的准确性, 因此要按规定均标准对矫正对象在遵纪守法、参加公益劳动和接受教育矫正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 对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有明确规定需扣分的就扣分,没有明确规定扣分的就不能扣分,规定扣多少 就 扣多少,既不能多扣,也不能少扣,杜绝随意性。 全面考核的原则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要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悔改表现和矫正的程度。 因此要准确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表现及整个矫正过程,防止凭主观印象随便下结论,避免由于片面造成考核失误。 21 (二)考核的方法及程序 由于考核在具体操作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各试点地 区的做法和标准有一定差异,下面我们以北京市为例,对社区矫正的考核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 考核方法 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 未 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考核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参加公益劳动情况、参加学习教育情况等方面。 以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月评表扬的方法,依据月评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和分级管理。 考核的程序 ( 1)考核人对矫正 对象是否违规进行考核。 有违规的,当日填报《扣分审批单》。 每次扣分均需填写《扣分审批表》。 一次扣 2 分(含 2 分)以下的,由考核人直接执行;一次扣 3分(含 3分)以上的,由考核人提议,所长审批。 对矫正对象的扣分,一次最低为 1 分,最高为 10 分。 ( 2) 每次对矫正对象扣分后,司法所应及时书面通知矫正对象本人。 矫正对象对扣分不服的,可书面提出申辩。 司法所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 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扣分不当的应于纠正。 矫正对象对司法所的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清复查一次。 办 公室应及时派员直接复查,结果答复本人,通知所管司法所。 ( 3) 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审查小结。 ( 4) 司法所月底召开一次会议对每名矫正对象在遵纪守法、参加公益劳动及学习等方面的综合表 /进行评议,按截止当月月底在司法所登记备案的矫正对象总人数30%以下的比例择优评出表扬。 ( 5)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下月 10日 前召开会议,听取司法22 所考核评比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定受表扬的矫正对象。 ( 6) 司法所于下月 12日前,将上月的考核、评比情况附《矫正对象月考核情况一览 表》、《奖励审批表》,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纽组长审批。 ( 7) 街道(乡、镇)杜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司法所于 2 日内将考核、评比结果张榜公布,并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矫正对象本人。 (三)记分考核细则 矫正对象违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惩处,不够惩处的给予扣分。 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基本制度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 1) 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扣 10 分; ( 2) 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 定的,扣 10 分。 ( 3)未经请假离开本街道(乡、镇)所辖区域的扣 10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扣 5 分; ( 4)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扣 5分: ( 5)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 5— 10 分。 矫正对象违反有关报到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 1)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参加社区矫正的,扣 5 分; ( 2)每月未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 3 分; ( 3)每周末按规定电话报到的,一次扣 1 分: ( 4)其他违反有关报到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 1— 5 分。 矫正对象每月未 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 2 分。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违反有关公益劳动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一次扣 5 分: ( 2)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 5 分: 23 ( 3)故意损坏设备、工具的,扣 5 分; ( 4)违章作业的扣 2 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扣 5 分; ( 5) 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足 10 小时的,每缺 1小时扣 2分; ( 6)其他违反有关公益劳动规定的,视情节扣 1— 5 分。 矫正对象违反有关学习、活动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 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一次扣 3分; ( 2)违反学习、活动现场纪律的,一次扣 3 分: ( 3)参加学习、活动不认真的,扣 2 分; ( 4)参加学习、活动后未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 1 分; ( 5) 其他违反有关学习、活动规定行为的,枧情节扣 15 分。 在实际工作中遇有确需扣分而本扣分细则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扣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指社区矫正组织以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结果为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对矫正对象进行奖励和惩处。 (一)奖惩的原则 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奖惩,是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 相 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方针原则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孤立、打击少数抗拒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教育争取绝大多数矫正对象,促使他们积极接受教育矫正、转化思想的有效方法。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依法实施的原则 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格依法办事。 24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 矫正对象实施奖惩,必须做到对所 对所有 矫正对象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暗箱操作”。 准确及时的原则 准确是正确实施奖惩的前提及时能使奖惩发挥最佳的激励、鞭策作用。 如果做不到准确,奖惩就失去了任何意义,而且会带 来 极大的负面 效应, 离开了及时,就会因为事过境迁而削弱奖惩的积极作用: 奖惩与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奖惩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奖惩的目的是通过奖惩调动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积极性,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因此,既要严格奖惩,当奖则奖,当罚则罚, 又要 辅以思想教育,加强引导。 (二)奖励的条件 ( 1)表扬的条件 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 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③在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活动中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④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⑤当月未出现扣分。 ( 2)物质奖励的条件。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物质奖励。 ① 遵 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 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的; ②在抢救国家财产,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③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杜区群众普遍好评的; ④对国家、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 3)减短矫正期的条件 25 矫正对象在参加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且升为一级宽管满六个月无违纪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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