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工业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或函。 地方环境保护局 提出的执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或函 环 境保护部对提请验收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意见的复函 工程《初步设计》 (环保篇 ) 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检查或督察的报告、通知、整改要求等。 试生产申请、审批文件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1 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图(彩色) 1 建设项目厂区平面位置图 1 工程平面布置图(标明建设项目布局、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及厂界等)。 1 生产 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产污环节) 1 工程水量平衡图 1 废水流向图 1 主要环保设施建成 及环保措施落实 情况表(包括环评要求、初设要求、实际建成运行情况及变更说明)。 1 环保设施 清单。 废气:烟囱数量、各烟囱高度、出入口直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已设监测点位或监测孔位置图等;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流向等;固废(危废)的来源、数量、运输方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涉及委托处理或处置固体废物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2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 2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2 “以新带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 2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监测计划 的制定; 2 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测试情况检查; 2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 及相关协议 ; 2 生态恢复、绿化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 废水循环利用情况; 3 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扰民情况和污染事故调查情况;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 测 计划落实情况。 接待人 审核人 备 注 对 补充资料 、 暂不受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请按照 要求 补充 上述 需要补充的 材料后,再来办理受理手续。 年 月 日 (公章) 12 附件 5 建设单位 委托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须知 一、 委托 验收监测前 的自查工作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附件 4),做好自查和自检工作。 二、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准备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清单(附件 2)准备验收技术资料。 三、验收监测期间的工作配合 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的采样平台及规范的采样孔,并提供采样设备使用的电力。 在进入现场监测前,应向验收监测人员介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验收 监测期间,应保证生产工况符合国家验收监测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保证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 对于涉密项目,应按建设单位保密制度要求验收监测人员按规定执行。 13 附件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 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 取了恢复措施; (七)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14 (八)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5 附件 7 建设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规程 ——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 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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