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饭店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用无踢面的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四、踏步面的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 五、梯段两侧应在 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 以上。 第 2 条 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台阶 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 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 1 条有关规定。 第 六 节 电梯 第 1 条 电梯候梯厅的面积不应小于 *。 第 2 条 电梯门开 启后的净宽不得小于。 第 3 条 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 *。 第 条 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的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的标准电梯。 第 七 节 扶手 第 1 条 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 扶手的形状要易于抓握。 第 2 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 的规定。 第 3 条 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 ,下层扶手高度为。 第 八 节 地面 第 1 条 室内外通路及坡道的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的表面材料。 第 2 条 入口处擦鞋垫的 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 20mm。 第 3 条 室外通路及入口处的雨水铁箅子的孔洞不得大于 20*20mm。 第 4 条 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出入口 、踏步的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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