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为主体的临时工都属职工,农民工等带有明显身份歧视的称谓应当寿终正寝、不复存在,农民工只要一经雇用,用人单位都应一视同仁地为他们提供城镇职工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险。 但事 实并非如此。 《劳动法》实施十年来,农民工的临时身份仍然挥之不去。 由于多数用人单位拒不依法为农民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保,地方政府又没有依法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绝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依法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待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工社会保险权利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基本未能落实。 ( 2)基本未被社会保险制度覆盖 随着劳动力流动的加速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统一,农民工总体规模逐年增长。 但这一庞大的群体纳入现行社会保险体系的数量非常有限,一般估计不超过 20%。 分险种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0 年上半年完成的农民工社会 16/28 保障专题报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 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 20%;参加医疗保险的为 10%左右;参加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比例也亟待提高,且基本未参加生育保险。 ( 3)农民工参加现行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存在有名无实、有始无终,待遇难以享受的问题 从目前各地农民工参保情况看,按现行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接受农民工参保的地区,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少缴保险费或象征性缴费的情况,致使农民工参保有名无实、有始无终,未来难以真正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 据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查,一 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能不参保的则尽量不参保,即使在劳动保障部门扩面过程中,迫于压力不得不缴费的也尽量少缴费,常用的手段是少报参保人数、压低缴费基数,已经缴费的也不能如数提供缴费农民工的名单(主要原因是漏缴太多,象征性缴点费用实在无法具体分到哪些农民工头上。 再加上农民工频繁流动,原有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还没搞清,新的农民工又来了一批),给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带来了困难。 在一些社保部门眼里,用人单位关于农民工的用工情况永远是个搞不清的 “ 迷 ” ,只能让用人单位象征性地缴点费或者罚点款了事,结果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社会 保险体系之外。 在农民工离开原参保地时实行退保政策的地区,由于社保关系难以转移和出于对个人未来就业前景不确定性的考虑,多数农民工都选择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即行中断,没有起到养老保险应有的作用。 17/28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原因分析 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农民工对现行制度缺乏信任、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 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如门槛高、难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有城乡二元制度等深层体制原因。 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 在城镇就业的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工作。 据劳动保障部调查,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 3 年以上的只占 2030%。 据农业部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 2020 年全部外出劳动力中,外出时间 3 个月以内的占 %,46 个月的占 %,半年以上的占 %,其中 10 个月以上的常年性外出占 %; 2020 年,在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是不稳定的占 %。 由于技能不高,又面对工资低、劳 动强度大、且受到不平等对待,为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多数人频繁流动。 这一方面使经办的工作量倍增;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社保关系不便转移的情况下,增加了管理难度,凸现现有的信息系统不能适应需要;此外,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三方均存在短视行为,对参保态度不够积极。 农民工一方面对参保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也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 18/28 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 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 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 15 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 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 5 年必须到该地参保,这实际上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 所以农民工在离开参保地时普遍不愿将钱放在社保机构,一般都选择退保。 这实际反映出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了解和不信任,也反映农民工在参保方面存在短视行为。 农民工所在单位多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这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不重视人力资本投资,主 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强调企业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只能维持低成本竞争,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过重,担心会因此影响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关键还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存在明显的短视行为。 从长远看,没有从统筹城乡、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的战略高度,没有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出发,推动农民工参保;从近期看,主要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提高本地企业的营商成本,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招商引资引来的资方吓跑,从而影响地方的经 济发展和为官一任的政绩。 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 现行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原国企职工设计的,明显不适合农民工。 19/28 主要表现在: ( 1)费率过高 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 28%,个人缴费为 11%,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 据劳动保障部抽样调查, 1998 年全国制造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的 %,占其人工成本的 %,而人工成本总额相当于成本费用总额的 %。 也就是说,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将增加其总成本约 个百分点。 由于费率过高,形成了高门槛,影响了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 2)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 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 2020 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 现行转移政策以及管理手段不适应农民频繁流动的需要。 农民工流动性大,不仅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还经常跨地域流动,以及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 由于外来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没有建立,已经建立的也还很不健全。 一旦他们离开原工作的城市,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难以转回原籍。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因此难以落实,而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 ( 3)退保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权益 20/28 由于现行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有的甚至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也先退保、再参保。 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达 95%以上。 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而且反过来又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这种状况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有媒体称一些地方将农民工强制性社会保险变成城市社保基金的 “ 提款机 ” ,负面政治影响非常明显。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 司法方面的原因 就司法方面的原因而言,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农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另外,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 覆盖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立法迄今尚未出台。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 如 1991 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 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 1999 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 而各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 2020 年,广东省出台 21/28 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 2020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 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2020 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 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 2020 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农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 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存在着 险种少、接续性差、保障水平低等问题。 [4]加之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因此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民工在城镇 “ 经济接纳、社会排斥 ” 的情况在世界城镇化、工业化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根源在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城镇化选择了一条城乡分割的体制路径。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都是因为工业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经济结构,尤其是这些国家农村的经济结构,农业劳动力受农业低产出、土地征用的推力和工业部门高比较效益、高劳动所得的拉力双 重作用,大量向城镇自由迁徙,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是 22/28 同步进行的。 而我国近 60 年来走的是完全不同的城镇化、工业化道路,城乡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等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农民被户籍制度固化在农村,工业化没有伴随相应程度的城镇化,城乡之间形成了二元社会经济格局。 由于农村劳动者挥之不去的农民身份,农民工在城镇受到户籍、就业、保障、教育、住房等方方面面的制度歧视和排斥,导致城镇内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新二元格局。 尽管上世纪 90 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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