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试课件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对银行直接相关的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名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 《 票据法 》 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 表明 “支票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 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 (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 或墨汁填写。 (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 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2)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 “收款 人签章 ”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异同 、商业汇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 种。 (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 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l0 日 内。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1)被背书人名称; ( 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不得转让 ”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 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 2)使用( 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 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位卡不得用于 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 3)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1)申领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 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 2)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l992年 12月颁布的 《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 及各银行的具体规定。 ,应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 ,不得转让或转借。 持卡人对凭信用卡而发生的付款应负完全责任。 ,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透支额度公司卡为 5千元,个人普通卡为 1干元。 《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 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 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 l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 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各银行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都有自己的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 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 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公共(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三)税收的分类 ,可分为 工商税类、关税类。 ( 1)工商税类 ——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 2)关税类 —— 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 税。 ( 1)中央税 —— 关税和消费税等。 ( 2)地方税 ——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 (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 增值税(中央 75%、地方 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 50%)、企业所得税(中央 60%、地方 40%)、等。 这种分类 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 1)从价税 —— 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比例税率等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 2)从量税 —— 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 单位税额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 3)复合税 —— 从量税额 +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二、税 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 1)税法的立法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机关 +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 权利义务 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 3)税法的构成 广义税法 =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 +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 收规章等等) 狭义税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 1)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的主体内容; ( 2)税收反映经济利益关系,税法则反映权利与义务关系; ( 3)相互依赖,不可分割。 (二)税法的分类 ——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如 《 企业所得税法 》 、 《 个人所得税法 》 就属于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 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等。 ——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 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个人所得税法 》 等。 ( 2)税收行政法规 —— 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等。 ( 3)税收行政规章 —— 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试课件讲义(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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