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日内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 由于特殊情况(如关联交易等),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时,项目单位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报 X 电 国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原则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双方均不得修改投标价款、投标方案、供货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 合同签订过程中,由 于技术参数变化等原因确须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 应报 X 电 国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由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需要委托签订的,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 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签字生效前,须经项目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审查并会签,项目单位 法律 顾问 人员 应 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保护条款 审查 把关。 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 PMIS系统,同时上传合同文本电子版。 下列合同正式签订后 7 日内,应将合同文本(电子版)报 X 电 国际备案: (一) 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合同。 (二)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合同。 (三) 主要甲供材采购合同,包括:四大管道、封闭母线、电缆、桥架、主厂房钢结构等。 (四) 单项合同总价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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