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天然气项目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圆( ¥ 元 )或免费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 附件。 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第四条 付 款 合同生效后 15 日 内,卖方应按照附件 1 的格式向买方提供由卖方银行开列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全 部合同价格的 10%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合同设备全部交付后止。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 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且收到卖方开具的履约保函后,卖方提交 合同价格 1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 合同价格 的 10%做为预付款。 投料款的支付 8 卖方签订主要材料采购合同,经买方确认后,并落实了投料的具体时间 ,并收到卖方 出具金额为合同价格 2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个月内,买方支付合同 价格 20%的投料款。 发货款的支付 设备制造完毕,出厂检验合格,包装妥当。 装车发货前 ,买方收到卖方出 具金额为 合同价格 30%的财务收据后,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买方支付 合同价格 的 30%作为进度款。 到 货款的支付 买方在全部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并收到卖方出具的 合同价格 100%的增值税发票和 合同价格 2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个月内,支付 合同价格 的 20%,作为 到 货款。 验收款的支付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满负荷连续试运行 168 小时合格,买方收到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及卖方出具 合同价格 1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买方支付 合同价格 的 10%,作为验收款。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合同设备保证期满 无质量问题,买方收到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及卖方提交的 合同价格 1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个月内,买方支付 合同价格 的 10%。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汇兑 (承付) 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卖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和或赔偿金 第五条 交货 和运输 合同设备 交货时间 按技术规范书要求 ,买方有权提前或延后交货时间,但需以传真通知卖方。 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 合同设备的指定交货地点:项目现场 车板交货 合同设备运输方式 采取公路运输。 合同生效后 一周 内卖方应按照 第四章技术规格书 的 规定,向买方提供每 9 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计划。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 60日 前和 10 日 前,卖方应分别以电报或传真将本次发货设备清单通知买方。 每批合同设备实际交货日期,以买方收到货物时在接货单上签收时间为准。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 24 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 1) 合同号; ( 2) 机组号; (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 5) 货物总毛重; ( 6) 货物总体积; ( 7) 总包装件数; ( 8)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 3 米 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 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 9)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技术规格书 中 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 15 日 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在安装、调试、保证期内和保证期满 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个月免费运到指定现场,并且通知买方。 卖方应按 第四章技术规格书 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 整个项目 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随每批设备到货的相应技术资料提前 15 日 到达现场,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卖方提供中文 10 版给买方,设计院和生产厂家的配合资料见 第四章技术规格书。 卖方不论以任何方式递交的资料, 都应满足买方最低交付日期,通过邮寄的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 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 5 日 内(对急用者应在 3日 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 如果由 于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应尽量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买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交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买方应在发运前一个月通知卖方,卖方应按买方要求交货。 收货单位:内蒙古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 技术资料邮寄 : 单位:内蒙古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铁西迎宾路 9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张铁牛 /04773896194 接收人:祁顺鲜 张铁牛 电话: 04773887878 传真: 04773856193 第六条 包装与标记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满足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11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采取妥善的措施,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 、卸货、长期 露天 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 1) 合同号; ( 2) 目的站; (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 5) 箱号 /件号; ( 6) 毛重 /净重(公斤); (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 GB191 和 GB6388 的规定。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 12 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一 式二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 第四章技术规格书 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有)和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配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 条相关内容。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栅格式箱子和 /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 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对需要充氮气( 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 1) 合同号; (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 3) 目的站; ( 4) 毛重; ( 5) 箱号 /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 10 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 13 补供或赔偿,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 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返回 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2个月内以最快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 和 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 一式两份。 在合同生效后 15 日 内 ,双方 在 方案审查及设计条件交接会 上确定人 员数量、 次数和时间。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双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在安装、调试运行前不得少于 15 日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 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 14 供。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需要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 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 情况 在本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10 日 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技术 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 第四章技术规格书。 第八条 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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