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节 试用期管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无工作经验或无该岗位工作经验员工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部门经理以上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六条 新员工的直接主管负责在新员工入职三天内与新员工进行沟通,明确其工作目标,与新员工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填写《新员工试用期评估表》中工作目标、计划总结、考核评估等项目由员工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经试用期考核合格,批准转为正式员 工的试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前发主《员工评定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1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下列情形的人员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终止其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岗位基本要求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公司岗位要求说明为基准);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节 劳动纪律 第 十九 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没有到岗的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下班的为早退。 上班时间过后 30 分钟没有到岗或提前 30 分钟下班 , 又没有 办理 请假手续或出差证明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 一 条 员工在工 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内容无关的事。 12 第二十 二 条 非因工作需要私自到其他岗位的为窜岗;未经带班人员或部门领导允许离岗 15 分钟以内为擅自离岗, 15 分钟至 30 分钟为脱岗, 30 分钟以上者为旷工。 第二十 三 条 禁止员工私自顶班、替班、买班、卖班。 第 二十四 条 严禁在岗位、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扰乱正常 办公、工程施工 秩序。 第六节 工资福利及劳动时间 第 二十五 条 公司严格遵循效益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 二十六 条 公 司在每月 31 日以前发放 上月的 工资 或上上月的工资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 二十七 条 公司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月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 二十八 条 公司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障,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 各种社会保障金的个人应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 二十九 条 按照 相关 规定,公司 管理人员 每周工作 五天半(各工程部除外) ,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七节 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发给员工的 用 于 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防止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并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13 第三十 一 条 公司公司发放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属公司财产,员工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穿戴或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节 员工休假与考勤 第 三十二 条 凡不能正常出勤的,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 三十三 条 各类假期规定 事假 一次事假不超过七天,全年事假不超过两次; 病假 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休息,须凭公司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病假的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婚假 符合法定年龄的员工 结婚时可享受连续三天有薪假期。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如属国家规定之晚婚年龄时结婚,则可获得连续 七 天晚婚假期。 申请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半年内,假期必须一次性用完。 产假 凡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可享受 90 天带薪分娩假期。 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按病假处理。 在公司服务满十二个月的男性员工,如属初婚、未生育的再婚者,其妻子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三天(连续工作日)。 (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三天(连 续工作日)丧假,旁系亲属过世,可享受一天丧假。 第 三十二 条 员工请假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保密制度 14 第一条 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档案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技术信息:其包围包括技术方案、操作流程、技术指标、技术文档、图纸、操作手册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经营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客户资料、营销计划、市场拓展筹备计划、重大合同内容、投标中的标底与标收内容、采购资料、定价策略、进货渠道、财务报表和财会档案、工资 福利分配方案、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属于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合同的约定,公司承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公司未予公开的其他商业信息。 第三条 员工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不得以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 公司为员工的人事档案的薪金情况保密,员工应对自己的薪金情况保密; 第六条 员工无论以何种方式离开公司,应把相关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移交公司,同时承担在离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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