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七、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 董事会 ( 1)董事会中 必须 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 2)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 监事会 (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 (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管理人员 1.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2. 未经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 5年内” 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终身” 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 1】( 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 5 年;( 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 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解释 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 (三)重大事项 1.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 1)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与关联方的交易 1.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专题二 上市公司 一、股东大会 (一)会议制度 1.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5人 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请求时; ( 4) 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 ( 5) 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2. 临时提案权 (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 “ 半数以上 ” ( ≥ 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 1. 一般决议( N条) : > 1/2 2. 特别决议( 4+ 1): ≥ 2/3 ( 1)修改公司章程 (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4)变更公司形式 ( 5) 上市公司在 1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 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相关链接 1】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相关链接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 3】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 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3. 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 回避 + 1/2 【相关链接 1】上市公司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董事会 (一)会议制度 1.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2次 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 1)代表 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 2) 1/3以上 董事提议 ( 3) 监事会 提议 3.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 (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董事会的决议 1. 决议通过方式 ( 1)一般事项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 (而非出席)董事的 “过半数” ( 1/2) 通过。 ( 2)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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