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医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 第十五条、本院员工办理跨部门或跨系统调动时,应进行移交。 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员移交工作应亲自办理。 若因调任或重病或其它特别原因而不能自办理,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七条、接受医院出资脱产培训(或教育)一次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员工离职,应返还医院所出的培训或教育费用。 在本院工作不满一年而离职,则应全额返还;工作 1— 2 年而离职,则应返还全部费用的 50%;工作 2 年以上而离职,则不必返还。 因违纪被开除而离职的员工亦照此办理。 若员工与医院签订培训(或教育)协议中有相关规定,则首先按协议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掌握医院核心技术、商业核心机密的员工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离职。 否则要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医院在必要时会依法诉诸法律。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 源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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