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美日化厂代理合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及 订单 信息 通知代理 商。 代理商不可以超出授权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可以对网上客户供货。 第十 一 条 向代理 商 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 商 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 商。 第十 二 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 商 的雇员获得代理产 品的技术知识 及销售技巧。 提供人员培训或提供书面培训资料。 第 十 三条 代理商年销售任务 代理商在 省 区域内保证年进货产品 金额为 二百元 万元。 计算日期为合同签 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计算金额已制造商对代理商开出的发货票据金额为准。 D:\888¥资料整理¥ 888\000内容 888\000内容 888\20201216(周一) 第十 四 条 销售任务 保证 合约签订之日起七内,代理商需向制造商支付其代理区域内年销售任务金额 10%的款项 ( 人民币 壹拾 万元) ,作为 合约 保证金。 合约保证金约合签订日期起,七日内须汇款到制造商指定账户, 超出七日款项未到制造商指定账户,代理商需做出合理解释。 十五日内款项仍未到制造商指定帐户,本合约自动废止。 代理商需向制造商支付人民币壹万元赔偿金。 第十 五 条 奖励 及罚则 商完成双方约定的年销售任务额度 50%以上 ,制造商支付代理商年销售任务额度 3%的产品,作为对代理商的奖励。 2. 代理商完成双方约定的年销售任务额度 70%以上,制造商支付代理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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