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6. 2. 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计类型。 6. 2. 1. 1 基本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台,采用铜芯线缆组网。 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 1)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个信息插座; ( 2)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条水平配线电缆( 4对非屏蔽双绞电缆)引至楼层配线架; ( 3)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电缆)不少于有 2对双绞线缆。 6. 2. 1. 2 增强型:适用于配置中等标准的场合,它具有灵活扩展的余地,用铜芯线 缆组网。 增加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 1)每一个工作站(区)不少于有两个信息插座; ( 2)每一个工作站(区)内每个信息插座均有独立的水平配线电缆( 4 对非屏蔽双绞电缆)引至楼层配线架; 27 ( 3)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垂直干线电缆)不少于有 3对双绞线。 6. 2. 1. 3 综合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系统采用铜芯线缆和光纤线缆组网。 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 1)每一个工作站《区)不少于两个信息插座(或为多插孔的双介质混合型信息插座); ( 2)在水平线缆,垂直干 线线缆以及室外连接线缆系统中配置了光缆; ( 3)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中有 3对双绞线缆; ( 4)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建筑群线缆(至本建筑楼外)中配有 2对双绞线缆。 6. 2. 2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标准需根据语音、数据、图像、监控信号的传输要求综合考虑。 6. 2. 3 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各端点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个建筑物内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布置。 6. 3 设计标准 6. 3. 1 甲级标准 6. 3. 1. 1 商住楼、办公楼(综合楼) (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 连接)内容为 : 语音、数据、图像、监控、安保、对讲传呼、时钟、 28 广播、消防报警等系统; ( 2)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商住楼每 20m2应为 3~ 4个端点,办公楼(综合楼)每 20m2应为 4~ 5个端点。 6. 3. 2 乙级标准 6. 3. 2. 1 商住楼、办公楼(综合楼) (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连接)内容为: 语音、数据、安保、对讲传呼系统; ( 2)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商住楼每 20m2 应为 2~ 3个端点,办公楼(综合楼)每 20m2应为 3~ 4个端点。 6. 3. 3 丙级标准 6. 3. 3. 1 商住楼、办公楼(综合楼) (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连接)内容为 : 语音、数据系统; ( 2)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通常可考虑商住楼每 20m2应为 2个端点,办公楼(综合楼)每 20m2应为 2~ 3个端点。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集成 7. 1 一般规定 29 7. 1. 1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具有各个智能化系统信息的汇集和对各类信息的综合管理。 7. 2 设计要素 7. 2. 1 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种信息。 7. 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的各个智 能化系统综合管理 7. 2. 3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管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 7. 3 设计标准 7. 3. 1 甲级标准 7. 3. 1. 1 必须具有各智能化系统的集成。 接口界面应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各智能化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及通信协议(接口、命令等)。 7. 3. 1. 2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管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的能力。 7. 3. 2 乙级标准 7. 3. 2. 1 应具有智能化系统的集成,接口界面应标准化、规范化,以实现各智能化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及通信协议(接 口、命令等)。 7. 3. 3 丙级标准 7. 3. 3. 1 宜具有智能化系统的集成。 30 第八章 电源 8. 1 一般规定 8. 1. 1 本章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中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做到供电安全、可靠。 8. 2 设计要素 8. 2. 1 供电电源:智能建筑中智能化系统设备除常用电外必须设置备用电源。 8. 2. 2 供电容量:应留有备用容量或预留变配电设备的平面位置。 8. 2. 3 供电电源质量:重要的智能化系统设备应设置稳压(或稳频)装置及 UPS电源。 8. 2. 4 干线系统:应有独立 的管道间,电力系统与弱电系统应分开敷设。 8. 3 设计标准 8. 3. 1 甲级标准 8. 3. 1. 1 供电电源: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8. 3. 1. 2 供电容量:应能适应将来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量增大的需要,变电所设计时应为将来的扩容而预留足够的空间 8. 3. 1. 3 供电电源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电压波动不大于177。 15% 频率变化不大于177。 31 波形失真率不大于 8%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 4~ 200ms 8. 3. 1. 4 干线系统:对智能系统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电源干线供电 ,对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设置专用变压器供电。 电力干线与弱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管道间,管道问大小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充分的裕量。 8. 3. 1. 5 用户配电箱:每个承租单元内应设置配电箱,配出回路应预留足够的备用回路。 8. 3. 1. 6 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排和各承祖单元内的配电箱或终端(其它接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8. 3. 1. 7 地板配线系统应适应将来增加或变动的需要,采用弹性高的双重地板配线方式。 8. 3. 1. 8 天花板配线系统:天花板内应 设电缆桥架或线槽,且平顶与地板间应设有配线线槽。 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 60VA/ m2以上设计 数量:办公室宜按 20个/ 100m2以上设置(插座必须带接地极)。 8. 3. 2 乙级标准 8. 3. 2. 1 供电电源,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宜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8. 3. 2. 2 供电容量:变电所设计时应能适应将来扩容的可能性预留一定的空间。 32 8. 3. 2. 3 供电电源质量:若产品无明确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压波动不大于177。 5% 频率变化不大于177。 0. 5Hz 波形失真率不大于 8%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 4~ 200ms 8. 3. 2. 4 干线系统:对智能化系统设备,应采用专用电源干线。 电力干线与弱电通讯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管道间,管道间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一定的裕量。 8. 3. 2. 5 用户配电箱:承租单元的用户配电箱应独立设置于公共部位,配出口路应预留相当充裕的备用回路。 8. 3. 2. 6 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端,并且引至各承租单元内的配电箱或终端(其它接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8. 3. 2. 7 地板配线系统 :应采用地板配管、地板线糟、地毯扁平线、蜂巢式线糟等配线系统。 8. 3. 2. 8 天花板配线系统:天花板内应设电缆桥架或线槽。 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 40VA/ m2以上设计。 数量:办公室宜按 15个/ 100m2以上设置 33 (插座必须带接地极)。 8. 3. 3 丙级标准 8. 3. 3. 1 供电电源:可以单回路供电,但必须预留备用电源的进线路径。 8. 3. 3. 2 供电容量:变电所设计时应按放大一级变压器尺寸预留空间。 8. 3. 3. 3 供电电 源质量:应满足产品要求。 8. 3. 3. 4 干线系统:对智能系统设备配电干线宜与一般电源回路合用。 8. 3. 3. 5 用户配电箱:每一承租单元的用户配电箱应集中设置在公共空间内,配出回路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回路。 8. 3. 3. 6 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极。 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排(其它按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8. 3. 3. 7 地板配线系统:应采用地板配管、地板线槽、地毯扁平线、蜂巢式线槽等配线系统。 8. 3. 3. 8 天花板配线系统:应在天花板内留有一定的空间供将来配 线使用。 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 30vA/ m2 以上设计。 数 量:办公室宜按 10 个/ 100m2以上设置 (插座必须带接地极) 34 第九章 环境 9. 1 一般规定 智能建筑的环境设计应向人们提供舒适的高效的工作环境。 9. 2 设计要素 9. 2. 1 建筑物的空间应有高度的适应性、灵活性及空间的开创性。 9. 2. 2 室内空调应能符合环境舒适性要求。 9. 2. 3 视觉照明应能满足人们的美感,确保人们生理和心理舒适和保护视力的要求。 9. 3 设计标准 9. 3. 1 甲级标准 9. 3. 1. 1 建筑物的空间环境 ( 1)天花板高度不应小于 2. 7m。 ( 2)应铺设架空地板或网络地板,为地下配线提供方便。 ( 3)应为智能化系统的网络布线留有富裕的竖井和空间。 ( 4)室内宜铺设防静电防尘地毯。 35 ( 5)室内装饰应对色彩进行合理组合。 ( 6)应采用必要措施降低噪声,防止噪声扩散。 9. 3. 1. 2 室内空调环境 ( 1)空调设计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粉尘含量 mg/ m3 ≤ 0. 15 CO含量率 ppm < 10 CO2:含量率 ppm < 1000 温度 ℃ 冬天 22/夏天 24 湿度 % 冬天≥ 45/夏天≤ 55 气流 m/ sec< (2)对上述指标应实现自动调节和控制。 9. 3. 1. 3 视觉照明环境 ( 1)水平面照度不应小于 750lx,对于显示屏较集中的场所,垂直照度宜在 3001x左右。 ( 2)灯具布置应模数化。 ( 3)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灯具,办公场所宜达到 100%无眩光。 ( 4)照明控制应对重要场所的照度进行自动控制,工作面照度不应随环境照度的变化而变化。 9. 3. 2 乙级标准 9. 3. 2. 1 建筑物的空间环境 ( 1)天花板高度不应小于。 36 ( 2)应铺设架空地板或网络地板。 ( 3)应为智能化系统留有较富裕的竖井和空间。 ( 4)室内宜铺设防静电防尘地毯。 ( 5)室内装饰应对色彩进行合理组合。 ( 6)应采用必要措施降低噪声,防止噪声扩散。 9. 3. 2. 2 室内空调环境 ( 1)空调设计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温度 ℃ 冬天 18/夏天 26 湿度 % 冬天≥ 30/夏天≤ 60 ( 2)对上述指标应实现自动调节和控制。 9. 3. 2. 3 视觉照明环境 ( 1)水平面照度不宜小于 7501x,对显示屏较集中的作业场所,垂直照度在 2020x左 右。 ( 2)灯具布置无方向性,宜结合室内家俱和工作台进行布置,应以间接照明为主,直接照明为辅。 ( 3)灯具宜选用眩光指数为 1级或无眩光的灯具。 ( 4)照明控制宜自动化、在房间功能或问隔变化时控制能随之灵活变化。 9. 3. 3 丙级标准 37 9. 3. 3. 1 建筑物的空间环境 ( 1)天花板高度不应小于 2. 5m ( 2)楼板应满足预埋地下线槽(管)。 ( 3)应为智能化系统留有所需的布线竖井和空间。 9. 3. 3. 2 室内空调环境 ( 1)空调设计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温度 ℃ 冬天 18/夏天 27 湿度 % 夏天≤ 65 ( 2)对上述指标应实现自动调节和控制。 9. 3. 3. 3 视觉照明环境 ( 1)水平面照度不宜小于 5001x,对显示屏较集中的作业场所,垂直照度在 1501x左右。 ( 2)灯具布置以线型为主。 ( 3)灯具选用眩光指数为Ⅱ级的灯具,应以直接照明为主,间接照度为辅。 ( 4)照明控制要灵活,操作方便。 第十章 附录 A 38 本标准用词说明 A . 0.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序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 . 0. 1.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 用 严禁。 A. 0. 1.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A. 0. 1.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 或 可 ; 反面词采用 不宜。 A. 0.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 或 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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