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往来帐款管理案例(doc18)-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六、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 (可利用机会通过 A客户调查 B客户的信用情况 )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 本案例由巴巴爸爸修订,不要转载,送给大家学习使用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 日起 60 日内收款。 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 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 “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 120天为限。 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 )非该商号或本人签 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 )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 )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 (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 (五 )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 (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 (六 )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 )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 (如大写金额 ),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 )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 (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 (九 )注意 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 (逾期一年失效 ),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 )尽量利用机会通过 A客户注意 B客户支票 (或客票 )信用。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本案例由巴巴爸爸修订,不要转载,送给大家学习使用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第八条 应 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 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 (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 (二 )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 (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 )。 建物 (土地改良物 )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 坪持分、设定抵押。 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 )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 (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 )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 (利益偿还请求权。 时效为 15 年内 )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 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七、问题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 本案例由巴巴爸爸修订,不要转载,送给大家学习使用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叁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 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 (如后附的附表 ),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 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 )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 )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 )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 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 )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 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得不予受理。 逾 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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