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doc20)-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20 页 (四)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 买卖、出租等情况。 (五)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运营等情况。 (六)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重点,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密切配合。 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 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 第六章 加快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按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他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0 页 共 20 页 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单独开发软件。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 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系统的要求是: (一)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 (二)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相关信息。 (三)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五)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 (六)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 (七)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 个人收入纳税一户式档案,用于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资料。 (二)传递个人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给征管环节。 (三)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并实施重点管理。 (四)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1 页 共 20 页 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五)通过设定各类统计指标、口径和运用统计结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完善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六)建立与各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七)按规定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 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自行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第七章 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 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收入较高者。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20 页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重点纳税人应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 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重点纳税人信息,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 7月底以前和次年 1 月底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 Excel 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doc20)-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相关推荐
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
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 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织工作评估表》采取不记名的方式填写。 第二十三条 培训效果评价时机 (一) 培训结业时的评价; (二) 重要课程 在培训结束回任工作后一段时可安排评价。 第二十四条 培训效果评价方法 (一) 培训结业时的评价可通过测验式评价方法,根据受训人的结训成绩来评价培训效果;通过演练式评价方法,比较员工受训前后在技术、操作上是否有所进步来评价培训效果。 (二) 结业培训时还可要求受训者写出培训心得报告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 500 元的 5 0 2 超过 500元至 202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202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 5000元至 202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2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
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 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与其同期财务报表交叉比对,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说明情况,并依法查实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
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 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