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doc19)-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6 页 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 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 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 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 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 处。 第二十六条 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 企业接到书面通知 15 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6 页 第二十七条 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三个月。 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 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 检验 第二 十八条 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6 页 第三十一条 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 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doc19)-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