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办法-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付、对 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作为国内最大、最专业、更新速度最快的专业房地产资料库,月更新房地产资料近千个。 最大程度的搜集了数十家国内顶级开发商多年实际操盘之系统资料。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作为国内最大、最专业、更新速度最快的专业房地产资料库,月更新房地产资料近千个。 最大程度的搜集了数十家国内顶级开发商多年实际操盘之系统资料。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 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 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 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作为国内最大、最专业、更新速度最快的专业房地产资料库,月更新房地产资料近千个。 最大程度的搜集了数十家国内顶级开发商多年实际操盘之系统资料。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作为国内最大、最专业、更新速度最快的专业房地产资料库,月更新房地产资料近千个。 最大程度的搜集了数十家国内顶级开发商多年实际操盘之系统资料。 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 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 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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