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doc10-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 [2020]29 号 五、其他优惠政策 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 ,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 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 [2020]248 号 . 、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 ,可依据购销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财税字 [1999]198 号 ——国税函 [1999]560 号 二滩电站电力产品返还的增值税款 ,全部用于归还二难送出工程建设贷款 ,不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财税 [2020]136 号 ,决定 “十五 ”期间对 1994 年 12月 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 部分以税还贷政策。 一一财企 [2020]368 号 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汽车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 30%的消费税。 一一财税[2020]26 号 (二 )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 (1)自 2020 年 1月 1日起 ,对 护肤护发品 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2)自 2020 年 1月 1日起 ,对 汽车轮胎 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其余轮胎继续按 10%税率征收消费税。 一一财税 [2020]145号 (三)卷烟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5 对既有自产卷烟 ,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 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 (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 ),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 ,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 ,不再征收消费税 :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 ,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 ,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 ,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 ,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不分开核算 ,则一并计人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一一国税函 [2020]955 号 车购税优惠政策 ,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 (警 )、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辆自用小汽车。 一一财税 [2020]39 号。 ——国税函 [2020]963 号 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 (一 )促进区域经 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实行定期的减税和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 )其中 ,中央级企业年度减免税在 100 万元 (含 )以上的 ,由省局转报总局审批。 一国税发 [1998]45 号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即 老、少、边、穷 地区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在 3年内减征或者免 征所得税。 一财税字 [94]001 号 审批权限 :年度减免税 30 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局审批; 30万 (含 )至 100 万 (不含 )的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省局报总局审批。 一国税函发 [1994]633 号 国税发 [1997]201 号 川国税发 [1998]018 号 所谓新办企业 ,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 ,同时还应是 1994 年 1月 1日以后建立的企业。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 ,或者吸取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 ,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一国税发[1994]018 号 2020 年 1月 1 日 l 起暂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一财税字[2020]55 号 4.(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在 2020 年至 2020 年期间 ,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 ,可以享 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财税 [2020]202 号 5(1)对设在西部地区 ,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 |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 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 ,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企业方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 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 ,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 ,实行企业自行申请 ,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 (1)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 ,按 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 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 [2020]47 号 (二 )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一一财税字 [94]001 号 ,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 ,依法缴纳所得税。 一一财工字 [1996]41 号 、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计入管理费用 (除科研机构人员工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外 )。 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企业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一一财工字 [96]41 号 具体办法见国税发 [1996]152 号、国税发[1999]49 号 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 ,其项目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一一财税字 [1999]290 号 具体操作办法见 国税发 [2020)]13 号 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 ,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一财税字[1999]273 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一财税字 [1999]273号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 ,从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6 1999 年起至 2020 年底止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一国税发 [1999]135 号 、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财税字 [94]001 号 具体认定见国税函 [1996]256 号文。 、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 ,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国税函 [96]138 号 10.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1)国科发政字 [2020]300 号文件所列134 家转制科研机构 ,从却 2020 年起至 2020 年底止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研机构在转制 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 50%的 ,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 50%的 ,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 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 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 50%的 ,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国税发 [2020]36 号 11.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的科研机构转制后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 ,自 1999 年 10 月 1日起至 2020 年底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 [2020]24 号 12. ( 1)对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部分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秘得税。 ( 2)对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部分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 [2020]25 号 13.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 ,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国发 [2020]18 号 14. (1)对生产线宽小于 0 8微米 (含 )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 ,从 2020 年开始 ,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 “二免三减半 ”的政策。 (2)自 2020 年 1月 1 日起至 2020 年底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 ,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 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 ,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 ,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一财税 [2020]70 号 (三 ) 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