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办 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 (一)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范围; (二)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 (三)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程序、时限、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 (四)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超过 500 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 1,000 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 5 日后方能挖掘;在主干道或者 闹市区中心,对少于 500 米的车行道及少于 1, 000 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 2日后方能挖掘。 第十二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每月将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综合情况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 “五一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 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 5 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 3 年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 3 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城市道路建设工期,致使管线单位因未能同步敷设管线而确需挖掘交付使用未满 5 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 3 年的城市道路的,可以向市市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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