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doc)-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 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 诉书副本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返回目录)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 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