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doc15)-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均保持次临界状态。 多单元阵列的核临界安全 必须考虑阵列中单元间的相互作用,提供可靠的设计特性,使(并通过核临界安全分析证明)阵列在任何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均 保持次临界状态。 核临界事故的探测与报警 在可能发生核临界事故的场所,必须设置足够灵敏和可靠的核临界事故探测与报警系统,并保持事故缓解措施的可用性。 防火与防爆 必须根据火灾与爆炸危险性分析,提供预防、探测、扑灭、限制和控制:火灾与爆炸的措施和能力,使外部和内部事件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及其 后果减至最小。 辅助设施与系统 辅助设施与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事故工况和应急条件下的需要,必须评价供电、供水等辅助设施与系统的容量和可靠性对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完整性的影响,必要时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能力 必须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事故应急措施与能力,包括设置事故报警、应急通讯、人员撤离和医疗救治等必要的应急设施与设备。 核材料衡算管理与实物保护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6 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材料衡算管理与实物保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与建造必须为满足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条件。 其他安全要求 检查、试验与维修考虑 必须为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检查、试验和维修提供方便和条件,以保持它们执行安全功能的能力。 安全重要物项的共用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不应与其他核设施共用,除非能够证明这种共用不会影响参与共用的任何设施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能力(包括由事故工况恢复安全状态的能力)。 退役考虑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必须考虑采取能够简化退役活动的措施,如尽可能减少被污染部件与设备的数量,便于构筑物和设备去污,以及采用易于清除放射性废物和被污染物品的措施等。 邻近核设施影响的考虑 位于其他核设施附近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其设计与运行必须保证该设施与其他核设施的组 合影响不给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 质量要求 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设计、制造、建造、试验和维护必须采用适用的经认可的标准,必须使之达到与其所执行的安全功能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6 页 的重要性相适应的质量要求。 设计安全分析和评价 核燃料循环设施许可建造前,其设计必须经过安全分析和评价,以确认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设计基准,并证实整个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足以保证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释放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限值。 营运单位在初步安全分 析报告中,必须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及安全分析的结果进行足够详细的描述以便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批准发放建造许可证前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特性进行独立审评。 6 调试与运行 总的要求 必须保证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核安全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条件进行。 营运单位必须拥有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要的所有设备、人员和管理体制,并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负责。 运行限值与条件 必须根据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最终设计和安全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调试结果制定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必须根据运行经验和 有关安全特性的实际变化,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复审或修改。 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部门审评和批准。 调试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0 页 共 16 页 必须制定调试大纲,并按调试大纲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调试,以验证整个核燃料循环设施(特别是安全重要物项)均已按批准的要求建成并能按设计意图发挥功能;同时收集安全运行所需要的基础数据(特别是那些对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部件和设备的诊断数据)和验证正常运行规程的正确性。 调试大纲必须经国家核安全部门认可。 必须按调试大纲要求将调试结果写成书面文件,以便于国家核安全部门 审评。 运行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必须建立和保持适当的职责分明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称职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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